家事诉讼是家庭内部矛盾高度激化的产物。诉讼某种意义上也是比拼双方的应对策略、招数、手段。有些案件其实就是当事人自行设计的,法院判决则能最终检验双方胜负。蔡律师下面讲述的这个案例,个人就认为有布局之嫌。

一对再婚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有其子女,婚后未再生育。女方在案发前已离开男方家庭很久,但双方未办理离婚手续,男方体弱多病独自艰难度日。女方后续听闻男方婚内房屋拆迁获一套安置新房后,就频频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分割该安置房。男方可能是不想让女方分到房屋的缘故,坚持不同意离婚。法院也不错,能够听从老人意愿,即便女方三次提起离婚诉讼亦判不离,直至男方过世双方仍未离成。

男方死亡后,后续女方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该房屋,男方生前当然早立有遗嘱将自己的份额全部归由男方女儿继承,为此法院判决该房屋由女方及男方女儿各占一半份额。案件如此简单也就没律师什么事。女方后续想入住该房屋时发现房屋由男方侄子刘某占着,说什么2018年有补助男方25万装修房子,并由其照顾男方,为此双方签署有《居住权合同》,约定刘某有十五年居住权等。刘某底气十足,看到女方想来收房就先下手为强,去法院起诉女方及男方女儿要求法院确认该《居住权合同》有效,并要求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等。女方应对也非常给力,马上反诉刘某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刘某搬出房屋。

一审法院判决挺显常规。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系大宗财产,刘某系男方亲属,知悉男方与女方的夫妻关系,其在与男方签订《居住权合同》时,亦应当知悉该行为可能侵犯女方的权利。男方生前签订的案涉《居住权合同》侵犯了女方对案涉房屋享有的共同所有权和平等处理权,该合同无效。刘某请求女方、男方女儿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因男方女儿系案涉房屋50%份额的继承所有人,对案涉房屋亦享有包含使用在内的各项权能,现其对刘某居住使用案涉房屋无异议,故女方请求刘某搬离案涉房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刘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只针对《居住权合同》效力改判,其余仍然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经生效判决认定属于男方与女方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未经女方同意就案涉房屋与刘某签订《居住权合同》,其对应属于女方部分房屋的处分属无权处分。但本案并无证据证明该《居住权合同》内容上存在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有悖于公序良俗的情形,仍属有效,故一审法院认定该《居住权合同》无效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严格适用法律,将《居住权合同》认定为有效。这样女方后续将如何应对?根据一事不能再理原则,女方后续无法再行要求刘某搬离房屋,这样岂不是达到刘某独占房屋的目的?如此,似乎男方生前策划获得巨大成功,女方竟然无法破局。各位同行,你们有解法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