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经办一个案件,我们委托人小林系奶奶郑氏已过世小儿子的孩子。小林手上持有公证遗嘱,奶奶郑氏将案涉房屋全部交由孙子小林继承。案件似乎挺简单,作为律师,我们只要证明被继承人死亡、法定继承人关系及身份信息、房屋产权信息基本就完活了。可惜,真正的案件往往并非如此简单。

诉讼中,当事人伯伯老林(郑氏长子)拿出一份协议,称其母亲也就是当事人奶奶郑氏承认这房屋他占有三分之一的份额,并同意在房屋出售后将相应款项给他。不过,这协议并无奶奶郑氏签字,全文为伯伯老林字迹,包括奶奶签名也是伯伯所书,但指印据伯伯陈述是奶奶所按。根据我们在案资料可以得知,奶奶是有一定文化,能够书写自己名字的,协议打印日期是2023年7月10日,而奶奶于2024年3月因病过世,期间有昏迷情形。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抛开协议内容不论,单就本份协议而言,我方不认可奶奶指印真实性,谁负进一步举证责任?在当事人有签字能力而只按指印时该协议能否生效?

第一个问题,我们认为伯伯应负进一步举证责任,其有责任就指印真实与否申请鉴定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一条“……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应当由其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协议》性质属于私文书证,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一书第807页已明确规定“私文书证由援引一方对其真实性负有证明责任。在对私文书证的真实性发生争执而法官无法判断时,由援引私文书证的当事人承担继续证明的责任。如对签名或者印章真伪发生争执,申请鉴定的义务通常在于援引私文书证的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真实性存疑的情况下,应当由被告伯伯方举证证明指印真实。

我们在证据质证时已经明确表示不认可该份协议真实,我们以为法官会询问双方是否申请鉴定,但法官对是否申请鉴定并没有发问也没有咨询当事双方意见。对此我们有点纳闷,法官是不是内心已有自己确信故忽略该问题呢?

第二个问题:假设指印是真实的,在当事人有签字能力而只按指印时该协议能否成立生效?

如果单纯片面依据法律,似乎并没有争议之处,毕竟《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明确规定合同三大成立方式是签名、盖章、按指印,并未规定当事人具有签字能力时不能单以按指印作准。

但本案又有其特殊之处,该份协议是赠与性质,是所谓奶奶郑氏将自己产权份额无偿给老林三分之一产权份额,牵涉到80万左右利益。而奶奶此前本意一直是要将房屋传承给自己孙子小林(其父亲早年过世),此前奶奶因长子老林对其有殴打辱骂行为,于2023年5月提起诉讼要求老林一家搬离讼争房屋。双方矛盾比较激烈,不大可能在此期间奶奶又同意赠送给老林三分之一产权份额。现代社会中,一般按指印不会单独使用,除非当事人不具有书写能力。但奶奶此前在与爷爷签署财产约定协议、立遗嘱、签署起诉状等时均是以签字方式,并无单独按指印惯例。而且,奶奶后期重病甚至陷入昏迷、不省人事直至死亡,儿子完全有接触奶奶并私下控制按指印的机会,即便该指印是奶奶指印,也不能就此证明是奶奶真实意思表示。

庭审中法官虽然对指印真假没有提出是否经过鉴定,但对于该指印问题也是比较慎重,重点询问儿子为什么没有录像,为什么只是按指印没有签字?儿子回复得挺宽泛的,称其实当时以为妈妈答应了就可以,根本没有想到录像、签字,甚至按指印自己都没有要求,是妈妈自己按的。这样的回答,我就不知法官信不信了。

并不是所有问题法律上都有明确规定,能够得到标准答案的。对于个案,只能交由法官结合个案具体情况,根据双方交易惯例,依据生活常理及社会常识来进行综合判断。

这个案件背景材料当然不止这些,还有很多相关细节。等案件判决出来了,就案件争议焦点及经验教训,蔡律师至少可以再写两篇文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