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网约车司机人数不断增加。有的网约车司机由于经济压力较大,没办法直接全款或贷款买车,于是就以“以租代购”通过与平台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同》的方式取得车辆经营权。
一、融资租赁购车和贷款买车的区别?
车辆贷款合同是网约车司机定期向贷款结构偿还本金及利息,车辆从交付之日起,所有权即归属于网约车司机。
在融资租赁合同,网约车司机支付租金,合同到期后,如果没有约定车辆所有权归属网约车司机,则车辆所有权仍属于出租人,但一般均会约定司机正常支付租金到期后车辆所有权归属司机。因此,如果网约车司机想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买取得车辆所有权,一定要注意合同中对于车辆所有权的约定条款。
二、车辆因为出租人原因被查封,网约车司机如何维权,能否对抗法院强制执行?
融资租赁关系中车辆所有权属于出租人,如出租人出现债务问题,车辆就可能被法院查封。那网约车司机应当如何维权呢。
如《融资租赁合同》已经约定合同到期后车辆归承租人即网约车司机所有,并且承租人也已实际足额支付租金。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机动车物权变更自交付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只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于车辆早已实际交付,因此在租赁期满后,车辆所有权即转移归出租人所有。而《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转让人转让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出租人已足额付清租金情况下,出租人债权人亦不可能构成善意第三人。在上述前提下,承租人所持权利足以对抗执行。
若法院查封车辆时,《融资租赁合同》尚未届满,出租人尚未完全支付租金,是否就无法排除法院强制执行?司法实践中,很大一部分法院会将此类《融资租赁合同》认定为实质是承租人借用出租人名义采用按揭贷款形式购买相关标的物,承租人属于是车辆实际购买人,也是其实际所有人,因此可以就此对抗人民法院相关强制执行。且即便不认为不是实际构成买卖合同关系,亦有观点认为,此类《融资租赁合同》目的是系让承租人最终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承租人据此对该租赁物应享有物权期待权。该权利也足以对抗强制执行。
但无论是上述哪种情况,法院能支持承租人可以对抗执行的前提都一定是《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期满后车辆所有权归属承租方。如果约定合同期满后所有权仍归出租方,那就也无法排除强制执行,最多也仅能是在租赁期间享有相应租赁权利。据此,网约车司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审阅合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