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么一个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件。男女双方婚前共同购房,男方母亲在婚前支付首付款40余万,在双方办理婚姻登记后又支付首付款10余万并帮忙偿还贷款20余万,其他由男女双方共同支付。双方离婚后,房屋仍由男方居住,未予以分割。

此后,女方以离婚后丧失共有基础要求分割房屋,具体诉讼请求为:人民法院依法分割案涉房屋,具体分割方案为涉案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按照房产二分之一的市场价值向原告支付折价款。

男方对此不认可,认为首付款均系男方母亲支付,房屋大部应归男方个人所有。案件争点其实并不复杂,根据此前婚姻法司法解释,法院认为男方母亲在婚前购房出资应为赠与给男方个人,属男方个人财产;婚后购房出资则应认定为赠与给双方,属男女双方共同财产,就此认定案涉房屋男方享有66%份额、女方享有34%份额。

庭审过程法院咨询双方分割意见,双方均不主张房产所有权。女方主张就房产拍卖并就拍卖款项予以分割,男方则表示不同意拍卖房屋又表示无法补偿女方,双方就分割方案无法达成一致。

最终,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鉴于诉争房产不宜进行实物分割,原、被告双方无法对分割方式达成一致,被告亦表示无法对原告进行货币补偿,原告主张适用诉争房产拍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主张对诉争房产拍卖所得价款予以分割的诉请予以支持,相应拍卖所得价款按照前述认定原、被告就诉争房产所有份额由双方各享有相应的份额。同时,拍卖费用等有关费用以及双方离婚后偿还的银行按揭贷款亦应由原、被告根据前述认定的房产份额各自负担相应部分。

为此法院判决如下:原告与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对案涉房产进行拍卖,拍卖所得价款扣除剩余银行按揭贷款后,由原告享有34%的份额,由被告享有66%的份额,2017年10月11日后所偿还的银行按揭贷款以及因拍卖所产生的费用,由原告负担34%,由被告负担66%。

蔡律师原先有点担心后续执行会否顺利,因该判决并没有对男方腾房义务及具体期限作出具体判决。在男方拒绝共同委托的前提下,只是法院启动委托拍卖程序,而没有腾房及交房的要求,如此买家恐有担忧会影响成交。

后经搜索查阅法院其他相关案例,发现涉及财产分割、共同委托拍卖的判项大同小异。

有的相对更完整一些,比如“原告与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委托或通过司法程序委托对不动产进行拍卖、变卖……”

有的相对更细致,还给当事人一定的自由变卖时间,比如“案涉房屋由原、被告在离婚后的六个月内共同出售,如因双方产生争议致房屋无法在离婚后六个月内出售的,则原、被告均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委托法院进行司法拍卖;售房款在清偿房屋剩余贷款及结欠被告父亲后,余款由原告、被告及女儿三人均分……

看来法院对此还是驾轻就熟的,判决条文并没有必要细化到每一个环节。毕竟银行对个人发放房屋抵押贷款最终诉至法院,法院一般也只是判决“某银行有权就某某名下某单元的房产予以折价或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而后续相关评估、拍卖、腾房、分配价款都有成熟流程,无需每个细节均列入判项。

福州律师蔡思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