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股权属于个人财产,这大家应该都知道。股权公司经婚后持续经营婚前股权有所增值,该部分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进行分割,这可能很多人都会知道。但对于婚前股权婚后增值数额如何具体量化,这大家可能就不是那么清楚了。

如何评估股权婚后增值数额,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使用三种办法。

1、直接审计评估法。经当事人在诉讼中通过法院选定资产审计评估机构,由专业审计机构对公司进行全面的财务审计和评估,以审计结论作为计算股权价值依据。

该种方式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潜在风险,评估结果会更加准确、权威,但相应评估成本也会较高。但该种方式在司法实务中应用非常少,该方式非常依赖当事人及被评估公司的配合,而在双方对于财产分割有争执的前提下,相应评估资料基本上不可能取得。

2、以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为基础计算。此方法主要依据公司最新的资产负债表,以所有者权益(净资产)为基础,按照股东持股比例来计算股权价值。这种方法相对更为准确,因为它考虑了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情况,能够更全面地反映公司的实际价值。

3、净资产评估法。主要根据企业资产减去负债得到的净资产作为评估依据,包括重置成本法和清算价值法,再根据股权占比来确定离婚财产分割中各方应得的股权份额。具体计算时,需要参考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计算出净资产,并结合持股比例进行计算。在股权评估中,它关注的是企业的净资产价值,即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这种方法更侧重于企业的账面价值,适用于资产重、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相近的企业。但在评估轻资产、高附加值企业或存在大量无形资产的情况下,其局限性较为明显。

第一、三两种方式均需要评估企业配合,且需评估企业提供大量财务资料及经营数据。实务中这种情形是极其罕见的,采用第二种方式可行性更高。

在广州中院(2023)粤01民终29096号案中:

审计机构表态:“由于目标公司未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基础资料,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完成审计目的,不能对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发表适当的审计意见。”

为此,一审法院最终认定:罗某1在利致公司所持有股权的增值是否为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应如何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罗某1作为利致公司的原始股东,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投入了一定精力,因公司经营带来的股权增值属经营性收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罗某1婚罗某1利致公司所持有的90%的股权婚后的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股权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是双方离婚时股权的价值与结婚时股权价值的差额。关于结婚时股权价值,双方争议在于是以利致公司201×年产负债表中的“所有权权益期末数”还是“资产合计期末数”作为认定依据。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是所有者对企业资产的剩余索取权,它是企业资产扣除债权人权益后应由所有者享有的部分。因此双方结婚时的股权价值应以利致公司201××××年产负债表中的“所有权权益期末数”作为认定依据,即661125.59元。

对于沈某要求以2019年3月31日作为分割股权价值基准日的意见,一则该时点并非双方离婚判决生效时间;二则沈某主沈某2019年3月31日的股东价值权益已包含该时点之后分配的分红、奖金等收益,如以该时点作为股权价值分割点将导致重复计算。故应以2022年1月7日作为认定股权价值的基准日。

根据沈某向沈某机构提交的利致公司2021年10月1日至12月3日利致公司第四季度企业会计制资产负债表“所有权权益期末数”为1204853.21元。因此罗某1需罗某1源补偿其所持利致公司股权婚后增值为244677.43元。

广州中院对一审法院该项判决予以维持,应是认可一审法院对于股权增值金额的计算方法。

案例索引:(2023)粤01民终29096号

 

福州律师蔡思斌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