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对于恋爱期间转账发生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赠与和借贷两种类型上。但本案则较为特殊,原告认为属于委托理财纠纷。对于委托投资理财关系证明,需要有更加确切的证据,在无书面合同且双方系恋爱关系的情况下,法院基本不会轻易认定双方构成委托理财关系。

就本案而言,从双方的聊天记录来看“嗯,赚了我们买房……要不我们赚了,先拿出点本。反正你亏了也没事。我真的不要你还钱”可以看出原告转账款项实际是为了增加双方财产,目的是双方婚后生活,结合双方并未提及利润分配等问题,足以说明双方之间不是委托理财关系。从情理而言,原告向被告转账款项性质显然更接近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如果本案原告选择以赠与合同作为请求权基础,或许结果会有所不同。虽然原告已经向被告主动提出自愿放弃该笔款项,但该表示是女方仍想维系恋爱关系而言,在双方恋爱关系已结束、不可能成就婚姻的前提下再行主张撤销赠与情有可原,或许会比这个不伦不类的委托理财纠纷更符合常理,更有可能胜诉。

案情简介:

陈某红、弓某强曾系男女朋友。2021年10月的6日、7日、8日、15日,陈某红分别向弓某强转账40,000元、50,000元、20,000元、40,000元,合计150,000元。

双方分手后,陈某红以上述款项是委托理财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弓某强返还。

诉讼过程中,法院查明陈某红、弓某强曾有如下微信聊天:

陈某红:“老公,你有多少钱账户里。除了我的。”弓某强:“现在基本没几万了……”陈某红:“不是现在。之前。空原油之前。”弓某强:“20出头。”陈某红:“哦哦,咱们今年多翻几倍。如果这就是顶的话。”弓某强:“能行?说说看”陈某红:“慢慢空下去呗。我觉得taper就是顶。我不着急。亏了我不怪你。亏了我不要你还。”弓某强:“谢谢猪……”陈某红:“嗯,赚了我们买房。至少超出之前预算一些。买个电梯的哈哈哈哈……要不我们赚了,先拿出点本。反正你亏了也没事。我真的不要你还钱……”

2021年11月18日,陈某红、弓某强进行微信聊天,弓某强称:“拿了你的钱,本来我就打算直接还你18万。你即便说不要,我也没打算不给你……”

2022年2月14日,陈某红、弓某强进行了电话沟通陈某红:“因为我那时候跟你是一体的,我觉得我们俩是利益共同体……”陈某红:“但是我当时没想到你是这样子,如果你是这样子的,我为什么要借钱?我为什么要拿钱出来?”……陈某红:“因为我想要回我的分成,我不能容忍别的女人拿我的东西。我在这边痛苦的时候,你在跟别的女人拿着本来属于我的东西在那花……”陈某红:“我不是要,但是我当时可以那些钱全部给你,我都不要钱,我就觉得……”弓某强:“我听懂了,我听懂了。你不能忍受我出轨对不对?你不能忍受我拿着你的钱就是你借给我的钱,然后我盈利了等等这些钱去跟别人享受生活对吧?你就是这两个点。”陈某红:“对……”陈某红:“那就按你说的来吧。”弓某强:“按我说的什么来,你说一下。我给你3万块钱,然后咱以后就分个清楚,还是怎么样,你是怎么想的。”陈某红:“算了我不要钱,就这样吧,这样以后也不要再见了。”弓某强:“我没有听清楚,刚才我这网不太好,你说什么?”陈某红:“我说算了我不要钱,以后我把你删了,以后我们再也不联系了。”弓某强:“你不要钱,然后互删了,再不联系是这样?”陈某红:“嗯……”

一审法院观点:

本案中,在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需基于其他事实分析是否构成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从微信聊天内容看,2021年10月8日,陈某红询问弓某强保证金是否足够,并主动向弓某强提供款项;2021年10月9日,陈某红再次询问弓某强保证金是否足够,并自愿向弓某强进一步提供款项支持;2021年10月18日,陈某红安慰弓某强,钱亏了没有关系,并鼓励弓某强,待赚钱以后一起买房;2021年11月18日,弓某强向陈某红表示自愿返还180,000元。从上述聊天内容中难以看出双方具有建立民间委托理财的意思表示,相反,诚如陈某红在电话录音中所述,该聊天内容反映了陈某红、弓某强欲在恋爱期间努力经营双方财富,为今后婚姻做准备。另,从陈某红提供的证据中也难以看出双方曾对收益分配等合同主要权利义务进行过约定,陈某红也从未主张过所谓的投资所得。因此,根据陈某红现有证据,尚难以证明双方形成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此外,若诚如陈某红主张的本案系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从双方的电话沟通内容看,陈某红反复向弓某强表示“我不要钱”,已明示放弃相关利益。

综上,在陈某红、弓某强之间并未形成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的情况下,陈某红在此基础上主张的全部诉讼请求亦难以成立,一审法院对陈某红的全部诉请均不予支持。

二审上海二中观点:

结合已查明的事实,本院难以认定陈某红与弓某强之间成立民间委托理财关系。主要理由在于:其一,陈某红与弓某强之间从未签订过民间委托理财的书面协议,陈某红也未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形成过委托理财的合意。陈某红向弓某强支付案涉款项时,既未表明该款项系理财款,也未注明款项的用途,而从转账当时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陈某红是为了帮助弓某强补充期货保证金而向弓某强提供款项,该行为并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系民间委托理财关系。其二,从陈某红与弓某强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通话录音来看,陈某红在双方维持恋爱关系期间从未表示过案涉款项系理财款,也从未向弓某强主张过理财收益,而只是在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后才主张委托理财关系,但弓某强从未认可,而是坚持认为案涉款项系借款。与此同时,陈某红还多次表示“亏了我不要你还”“我真的不要你还钱”“我不要钱”等,表明陈某红也认可双方之间并非委托理财关系。虽然陈某红与弓某强在微信聊天中多次就期货交易事项进行了沟通探讨,但并不能据此证明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委托理财关系。其三,从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后的录音内容来看,双方对案涉款项的性质以及支付款项的金额发生过争论,但通话最后结束时陈某红多次表示不要钱,并表示互删联系方式不再联系,进一步证明陈某红自始至终没有获取理财收益的意思表示。因此,陈某红与弓某强之间难以成立民间委托理财关系,陈某红在本案中向弓某强主张投资收益款,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索引案例:(2024)沪02民终777号,以上涉及名字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