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解决案例指导不规范、不及时、不系统、不一致和难检索等问题,更好满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
据统计,人民法院案例库首批入库案例达到3711件,其中劳动争议案例入库42件。现蔡律师将每个案例的裁判要点案例编号整理如下,欢迎转发分享。
1、指导案例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2013-18-2-186-001 / 民事 / 劳动合同纠纷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11.12.06 / (2011)杭滨民初字第885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3.08.24】
裁判要旨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指导案例179号:聂美兰诉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2022-18-2-186-001 / 民事 / 劳动合同纠纷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4.30 / (2019)京民申986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3.08.24】
裁判要旨
1.劳动关系适格主体以“合作经营”等为名订立协议,但协议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实际履行情况等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包含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第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指导案例180号:孙贤锋诉淮安西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2022-18-2-186-002 / 民事 / 劳动合同纠纷 /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22 / (2019)苏07民终658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3.08.24】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判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解除通知的内容为认定依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超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载明的依据及事由,另行提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存在其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并据此主张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指导案例181号:郑某诉霍尼韦尔自动化控制(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2022-18-2-186-003 / 民事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1)沪01民终2032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3.08.24】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对被性骚扰员工的投诉,应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置。管理人员未采取合理措施或者存在纵容性骚扰行为、干扰对性骚扰行为调查等情形,用人单位以管理人员未尽岗位职责,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管理人员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指导案例182号:彭宇翔诉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2022-18-2-186-004 / 民事 / 劳动合同纠纷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1.03 / (2018)苏01民终1006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3.08.24】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在完成一定绩效后可以获得奖金,其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审批义务,符合奖励条件的劳动者主张获奖条件成就,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发放奖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指导案例183号:房玥诉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2022-18-2-186-005 / 民事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3.04 / (2018)沪02民终11292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3.08.24】
裁判要旨
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劳动者的离职原因、离职时间、工作表现以及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不能享有年终奖,但劳动合同的解除非因劳动者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所导致,且劳动者已经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及表现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标准,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指导案例184号:马筱楠诉北京搜狐新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2022-18-2-186-006 / 民事 / 劳动合同纠纷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8.22 / (2018)京01民终582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3.08.24】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因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发生争议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期间不计入竞业限制期限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
8、指导案例190号:王山诉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2022-18-2-186-007 / 民事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1.26 / (2021)沪01民终12282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3.08.24】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审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时,审查劳动者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是否形成竞争关系,不应仅从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重合进行认定,还应当结合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方面是否重合进行综合判断。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不相同,主张不存在竞争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参考案例 何某诉某商务服务公司、某商务服务公司广州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2023-11-2-490-001 / 民事 / 劳动争议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8.31 / (2022)粤01民终630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劳动者人格及经济从属性是认定劳动关系最核心的标准。判断互联网平台用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以事实为基础,审查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核心特征;对于适格主体之间,平台企业的指挥、管理与监督权具有决定作用,从业者无实质自主决定权,从业者获得的报酬为其主要经济来源且具有持续稳定特点,其提供的劳动是平台企业的业务组成部分的,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从业者应平台企业要求注册个体工商户、自备部分生产资料、薪酬由其他主体代发、双方事先对身份关系性质进行约定等均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
10、参考案例 乌鲁木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马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2023-16-2-186-001 / 民事 / 劳动合同纠纷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023.03.30 / (2022)新民再229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应仅对劳动者年龄标准作形式审查,而应具体审查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是否与用人单位有关,具体应区分两种情形:其一,如果劳动者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享有劳动关系终止的权利,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其二,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就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劳动关系。
11、参考案例 杨某某诉重庆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2023-16-2-186-003 / 民事 / 劳动合同纠纷 /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5.12.03 / (2015)渝二中法民提字第00009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已经成立并存续至实施后的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自实际用工之日(入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赔偿金,不应对该法实施前后的赔偿金进行分段计算。
12、参考案例 陈某诉广州某某船务公司船员劳动争议案
【2023-10-2-490-001 / 民事 / 劳动争议 / 广州海事法院 / 2021.03.19 / (2021)粤72民初55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挂靠行为违法不能成为船员与被挂靠公司劳动合同关系成立的依据。在船员与被挂靠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需判断双方是否成立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可以通过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相关凭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从属关系、劳动者从事劳动的性质以及劳动报酬领取等多个层面进行认定。一是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相关凭证包括招工登记表、报名表、工资单、社保记录、考勤表、工作证、服务证等。在挂靠经营中,若劳动者的上述凭证由被挂靠公司发放,可认定其与被挂靠公司具有事实劳动关系。案涉船员服务簿上加盖的被挂靠公司名下船章和船员服务部签证章系船舶实际经营人私自刻制加盖的,不能成为可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文件材料。二是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上的从属关系。船员与船舶实际经营人双方商定从事劳务工作的岗位及报酬、在船期间船员根据船舶实际经营人的安排提供相关劳务、船员所得的劳务报酬由船舶实际经营人支付、劳务报酬的调整亦由船舶实际经营人作出,且船舶实际经营人并非被挂靠公司的员工的,应当认定船员并非被挂靠公司的员工,与被挂靠公司不存在管理上的从属关系。三是确定劳动者从事劳动的性质,是否为用人单位安排并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以及劳动者劳动报酬领取情况,是否根据用人单位的工资分配原则领取劳动报酬。船员从事的劳务并非被挂靠公司业务的直接组成部分,获取报酬与被挂靠公司无关的,不宜认定两者之间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13、参考案例 李某诉某文化传播公司劳动争议案
【2023-07-2-490-001 / 民事 / 劳动争议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3.28 / (2019)渝01民终191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网络主播与合作公司签订艺人独家合作协议,通过合作公司包装推荐,自行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注册,从事网络直播活动,并按合作协议获取直播收入。因合作公司没有对网络主播实施劳动管理行为,网络主播从事的直播活动并非合作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其基于合作协议获得的直播收入亦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报酬。因此,二者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网络主播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14、参考案例 某教育公司诉王某劳动争议案
【2024-07-2-490-002 / 民事 / 劳动争议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27 / (2020)京01民终5195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顺延试用期因违反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法律规定,属于二次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