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蔡律师接客户咨询,称其是外贸企业,在境外有案件诉讼,公司遂委托国外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并为此向国外律所支付律师费。但当地税务部门在稽核时发现当笔交易,遂要求公司为该笔律师费缴纳增值税。公司很纳闷,我只是付款方,且国外律所提供的诉讼代理事务均是在国外完成,为何要由境内企业代支付增值税?说实话,蔡律师开头听了也觉得有点奇怪,怎么还有这回事。但后面细细查询相关法规,发现还真是这样的,境内企业委托境外律师于境外提供法律服务,确实需要就支付的律师费向境内税务部门缴纳增值税。
一、法律服务属于增值税的缴纳范围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三条(六)明确规定,法律鉴证及法律咨询都属于销售服务的增值税缴纳范围。
二、法律服务的税率为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三)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三、境外律师为境内企业提供法律服务需要境内企业为其代扣代缴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也就是说,只要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境内又无经营机构的,境内企业需要为其代扣代缴增值税。那么如何界定这个应税行为呢?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但又根据第十二条(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的,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
综上所述,境外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属于增值税的缴纳范围,且服务实际接收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则应判定其法律服务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依法向境内税务部门缴纳增值税,税率应为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