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11岁男孩跟父亲骑行,半路摔倒被碾压身亡。最初以为这会一起普通民事案件,司机最多也就承担30%次要赔偿责任。没想到日前司机竟被检察院批准逮捕,而按照法院一审无罪率仅6.15%看,基本意味着司机必定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这起事件,绝大部分人都认为司机不构成犯罪,应当认定为是意外事件。本案司机由于观察到骑行团的存在,已提前降低车速。但孩子突然摔倒在车前,由于惯性存在,即便司机及时刹车,也无法改变孩子被碾压事实,除非司机具有预知能力能够提前知道孩子要摔倒。
本案与货拉拉案有一定类似。在货拉拉案中,亦有大量支持者认为司机不存在预见可能,因此不构成犯罪。但遗憾的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过失犯罪”明显具有扩大化甚至是演变为兜底罪名的趋势。只要出现人员死亡,不管行为人到底有没有预见可能,大概率都会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
除上述原因外,本案引起广泛讨论另一个原因是男孩父亲的行为和言论。在事故发生前,就已经有网友提醒男孩父亲,但男孩父亲却是如此回复:
按照法律规定,男孩不满12周岁本就不应当上路骑行,其父亲作为监护人没尽到监护义务才是本案悲剧发生的根本原因。站在一个普通大众立场看,男孩父亲责任明显要更大。如果司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那男孩父亲同样也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根据公开报道,男孩父亲显然未被采取任何措施。对于此类监护人因疏忽致儿童死亡的案件,实践中基本少有被追究责任。2023年上海4岁女孩海边走失溺亡,事后也从未听闻家长被追责。这种行为,明显是对于监护人过于宽容。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司法相信监护人,但资本不相信监护人也不相信人性,资本不允许监护人为低龄儿童购买高额意外险。
需要警惕的是,如果司法在此类案件过分淡化监护人责任,会极大增加道德风险,极有可能会诱发监护人设计发生交通意外以赚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出现。
公安机关对男孩父亲和司机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态度,某种意义上这也是选择性执法。而说到选择性执法近期又有两起案件被广大拿出来对比。即“逆行路虎女司机掌掴退伍军人案”和“毕业20年后掌掴老师案”。
两起案件均有类似情节,同样也引起了广大网友关注。但前者却只是行政拘留10天,而后者则是被判处寻衅滋事罪。
对于寻衅滋事行为究竟是只构成行政处罚还是已构成刑事犯罪,在法律上极度模糊,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对于两起事件,事实上掌掴老师当事人主观恶性实际上更轻,其掌掴是因为想起20年前曾被体罚,并且掌掴行为并没有造成明显伤痕。而路虎女司机是逆行违法在先,此后不仅态度嚣张还将退伍军人掌掴出血。从影响层面,显然也是殴打退伍军人社会影响更为恶劣。据此,如果对掌掴老师的当事人判处寻衅滋事罪,那路虎女司机显然亦应当受到同样处罚。
寻衅滋事罪作为口袋罪,本就应当慎重适用。但如果一定要适用,至少应也应当执法程度统一,而非选择性执法。法的公平适用,至少要让普通民众可以感知其公平,脱离群众普遍认知、朴素情感的执法,未必是真正的公平。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上海有一案件于近期审理。行人周某闯红灯过马路,碰撞到骑行电动车的林某致其摔倒,刘某驾驶的小客车起步躲闪不及,导致林某遭车辆碾压受伤,周某见状却逃离现场。后电动车主林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当天,周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
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周某在人行横道内闯红灯通行,负主要责任;林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负次要责任;刘某在绿灯时驾驶小客车正常通行,在本起事故中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周某在事发后迅速离开现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系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其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遂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轿车司机无需承担责任。
网友纷纷赞同该判决,认为“机动车不能老是成为事故的固定兜底,没有过错就不应该承担责任。”无论是机动车车主、非机动车车主抑或是行人,如若因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都有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同样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受到行政乃至刑事处罚。
看过上述案件判决,结合男孩骑行遭碾压案,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