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日傍晚,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大道一对年轻夫妇及不满1岁孩子正准备过马路回家吃晚饭时,突然一男子驾驶一辆粤A牌照的轿车疾驰而过,来不及躲闪的一家三口被撞身亡。据受害者亲属所掌握信息,肇事者很年轻,因为和女朋友吵架,故意开快车泄愤,在限速区域开到了128.9公里/小时。根据多家自媒体资讯,肇事男子撞人后,从车上下来点了一根烟,没有去打120,还是路人打的120。他当时谈笑风生,毫不在乎,还淡定地给朋友指着从车外撞破玻璃飞到车内的一岁婴儿头颅(当时孩子头和身子分开了)。事后警察送该名男子医院救治时,其还在悠闲玩手机。

也不知谁给他的底气!或许是坊间流传该肇事男子朋友曾向网红郭庆梓律师连线咨询具体责任,而郭律师根据其朋友所述提炼的关键词“26岁+,超速50%,3死(三口,一个婴儿),喜欢开快车,红绿灯第一个、想飙一下,刚提的新车。”,认为其涉嫌交通肇事罪,最高刑期为七年。网络为此很多人抨击郭律师,这点倒是有点过了。在没有了解事情全貌,且当事人朋友有所隐瞒情况下,郭律师得出最高刑期为七年的结论非常正常,换成我,也是如此答案。

当然,现在根据媒体所披露的资料,则情况就有点不一样了,该名肇事男子完全可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刑期为死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1271号指导案例:李彬交通肇事案中的裁判精神:在司法实践中可大体遵循以下标准区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仅有一次碰撞行为的,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放任态度,否则不能认定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或间接故意,只能认定为过失,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其中,对造成特别重大伤亡后果的案件,不能仅因后果极其严重就认定行为人当时出于故意心态,即不能仅凭结果认定主观心态,还要综合案件的具体情节来认定。例如,对于醉酒后不顾他人劝阻强行开车,并在人群密集的场所高速甚至超速行驶,从而一次性撞击造成重大伤亡的,可以考虑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反之,如果在车流量、人流量不大的道路上醉酒驾车,因一时疏忽没有避让行人,一次性撞击造成重大伤亡的,则不宜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蔡律师根据媒体所披露的相关信息,认为该肇事男子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其已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应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具体理由有三点:

(1)该肇事男子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单纯因与女友怄气,不能控制自身情绪为解气而高速行驶,其作为正常成年男子应已意识或完全可以意识到高速行驶的危险性且极易发生交通事故,但其仍然高速行驶,显然其心理状态属于放任交通事故发生,放任危害公共安全。

(2)超速驾车行为严重违反交通法规,但需结合具体案情评估行为人操纵车辆、保证交通安全的能力。根据目前呈现信息,景德镇昌江大道为市区主干道,人流车辆众多,且有限速(可能限速30公里以内),其应已高速行驶一段(目前未查到肇事男子相应交通轨迹),作为成年男子完全应该知道在城区人车流众多地带应减速行驶,但其驾车通过事发路段时没有采取任何制动措施,没有按喇叭,其没有给受害人留有任何避让空间及时间,决绝径直撞上,其行为已足以认定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高度危险行为。

(3)从事后该名肇事男子行为可以判断行为人事发时的主观心态就是放任交通事故发生,亡一人亡二人亡三人对他毫无影响,甚至事故惨烈程度其也毫无在意。其肇事后未拨打120,未采取任何救治措施,未有任何后悔之意,心态平稳、行为淡定,仍能对受害儿子遗体指指点点,后续救治时仍能静静玩手机游戏。如此种种皆反映出其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是持放任或无所谓态度。

截止2024年10月11日江西警方警情通报,目前警方是以交通肇事罪刑事拘留肇事男子。但蔡律师相信警方会依法侦查本案,相信后续本案会有更多信息披露,相信后续警方有可能变更罪名。从情理法而言,该名肇事男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追究其刑事责任应是妥妥的,否则人心难平,人人自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