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赠与人在将财产交付受赠与人后原则上无法撤销赠与。以金钱赠与为例,赠与人在将款项汇入受赠与人银行账户后就无法再撤销赠与。但本案赠与人被受赠人刺伤,受赠与人行为已构成“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因此赠与人虽无法行使任意撤销权,但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行使法定撤销权撤销赠与,本案被告依法应将受赠款项返还原告。但由于受赠款项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以及怀孕等合理开支,在款项已被消耗的情况下,被告已无款项可供返还,因此其无需再承担返还义务。当然,若是能够证明被告仍遗留款项未花费,则其仍有返还义务。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通过婚恋交友网站相识,后达到谈婚论嫁的阶段。2021年4月4日傍晚,原、被告在原告住处(大连开发区青松南里4号楼603室)讨论婚期事宜时发生争吵,被告情绪激动,用厨房内一把厨刀将原告扎伤。原告随即报警,警方在查清事实后给予被告十日拘留、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原告从2019年6月12日至2021年4月1日多次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卡转账给被告共计110382.3元。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上述款项的赠与,要求被告返还款项。

 

一审法院观点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原为男、女朋友,在交往过程中,原告向被告转款,自2019年6月12日至2021年4月1日多次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卡转账给被告共计110382.3元。其中被告将原告转款部分购买了家电,且大部分财产在原告处。原、被告在相处期间,被告曾因怀孕就诊,部分用于住院费用。原告对被告的部分医院病志存有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实,故可认定双方曾一起生活。现因双方结婚不能,对原告向被告转入的110382.3元款项,因被告大部分未能提供一起生活间的消费证据,被告酌情返还原告30000元为宜。

 

二审大连中观点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案涉款项的性质及是否应予返还的问题。因双方认可案涉款项系赠与性质,本院尊重当事人的意见。根据查明的双方当事人因恋爱、同居关系期间发生案涉款项往来,现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发生纠纷时,上诉人情绪激动致被上诉人受伤,双方结束恋人关系,引起本案被上诉人要求撤销赠与的诉讼。上诉人一审中抗辩称案涉款项已经用于购买家具、怀孕期间增加营养及流产费用和日常生活花销,不同意返还。一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判决上诉人返还3万元,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的内容为调整无效或被撤销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该条中虽然有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的规定,但本案中被上诉人所主张的并非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亦无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存在所得财产,即使上诉人致伤被上诉人存在过错,因无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分割,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无法支持。关于本案赠与是否应当撤销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当事人因2021年4月4日讨论婚期问题时发生争执,因上诉人处于怀孕期间,情绪激动持刀扎伤被上诉人,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经鉴定不构成伤残,该伤害案的民事赔偿已得到生效民事判决支持,被上诉人因伤害受损合法权益得到赔偿,而本案中被上诉人要求撤销赠与,但因所赠与的款项上诉人已经用于共同生活及怀孕、流产及购买家具,被上诉人在无证据证明该赠与款项上诉人花费不合理的情况下,一审判令上诉人返还3万元不当。

 

索引案例:(2023)辽02民终4119号,以上涉及名字均为化名

 

蔡思斌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