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金融、物流、驾校等行业内,企业集团及行业协会等组织内存在共建共享“求职黑名单”的做法。企业职工如因个人过失、失信行为,甚至老板个人喜恶等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就有可能因此被列入行业“求职黑名单”,很难在行业重新求职。求职黑名单本意是规避企业的用工风险,但实质上已经严重侵犯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和自主择业权。

近日,龙岩市新罗区一驾校与其所聘教练员林先生因离职问题产生了矛盾。新罗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行业协会规定,已在辖区内被聘任过的驾校教练,重新入职其他驾校时需持有原驾校的解聘证明,否则属于违约录用。而林先生办理离职时,原驾校仅为其开具供其办理失业金所用的离职证明(额外备注:仅供其办理失业金所用),又在驾校行业工作群内声明该证明不属于协会规定的可供入职的“解聘证明”,且拒绝了林先生要求出具解聘证明的要求,如此一来,林先生想要再在新罗区驾校行业就职便失去了“就职门槛”。林先生认为原驾校该行为给他的再就业带来了困扰,福建电视台第一帮帮团记者咨询了调节栏目特约嘉宾律师蔡思斌,蔡律师以案释法,就相关问题进行解惑。

目前,我国并未有明确关于劳动者黑名单制度的法律规定,这一制度已成为了行业内部潜规则。共建“黑名单”虽然有利于企业高效筛选员工,却极具主观性。劳动者为何被列入该名单,被列入后如何申诉、退出,都没有严格的行业标准或统一性规范,极容易成为职场以权谋私的工具。若是劳动者因与企业产生非工作的个人恩怨或因主观偏见、地域性别歧视等原因而被列入“黑名单”,却因此被整个行业排除在外,则极大损害了劳动者的就业权益,加剧了求职者的择业困境。而共享“黑名单”,又极具传播性。劳动者被“拉黑”后其个人信息将被传播于同行业工作群、人事群等,既侵犯劳动者的隐私权、名誉权等权利,又构成了隐形的就业歧视,破坏了就业环境的公平。

具体到本案中,驾校行业协会要求离职教练出具原驾校“解聘证明”,否则无法再就业,即为隐匿的“求职黑名单”行为。而原驾校在驾校工作群的声明,则传达了林先生被列入“黑名单”这一信息。那么驾校协会这一要求是否合法合规,面对原驾校对其再就业的阻碍,林先生又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就业权益?

《劳动法》中列举了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择业权等其他劳动权利。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中增加了“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若因“求职黑名单”而遭遇歧视,劳动者可通过诉讼、仲裁维权。在一案例中,姜某与A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后获取了经济补偿金,却被公司列入了“黑名单”,入职B公司时遭HR告知因被“拉黑”而拒绝其入职。姜某认为A公司行为侵害了其平等就业权,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获取经济补偿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不应据此限制平等就业权。A公司将姜某列入“黑名单”,无法证明该条件设置的正当性。A公司抗辩该项“黑名单”制度仅用于劳动者二次入职审查,但A公司将劳动者法定权利作为其加重审查力度的原因,明显超出了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范围,构成对姜某平等就业权的侵害。此外,A公司HR告知其他公司HR“黑名单”事宜,但未能合理解释上述情形的披露与姜某应聘的新岗位内容之间的内在联系,使得姜某在其他公司求职应聘中受到否定性评价。故判决A公司构成对姜某平等就业权的侵害,判令A公司将姜某从公司“黑名单”中移出,并赔偿姜某3个月的误工损失22500元。

以名誉权被侵害对抗用人单位的黑名单制度也是一种策略。用人单位将“黑名单”共享,在微信群传播的行为,损害了劳动者的社会评价,及在特定行业内的声誉,对其再就业产生恶劣影响。如(2017)渝03民终700号民事判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重庆市易虹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将李某列入黑名单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李某名誉权。易虹公司由于车辆报废,解除了与李某的聘用合同,公司无权李某进行管理。然而,公司仍将李某列入黑名单,并通过微信形式发送黑名单信息,导致不良评价在微信群广泛传播,构成名誉权侵犯。一审判决认定易虹公司的行为构成对李某名誉权的侵犯,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除以上诉讼途径维权外,劳动者还可以与行业协会、集团联盟等制定该规则的组织沟通调解,如本案中的驾校协会。根据劳动合同法,只要持有符合规范的离职证明即可再就业,不应有其他附加条件。“解聘证明”无非是驾校行业的白名单通行证,增加了教练员的就业限制,反之未持有则被视为列入“黑名单”。单凭用人单位一言堂决定员工是否有再就业资格,很难保证名单的公平公正。因此,在制定规则的程序上,最好与行业协会统筹协调,同时加强政府部门监督,规范开具“解聘证明”的条件、标准,落实“黑名单”申诉、更正及退出机制,对于明显不必要或超出实际需要的条件,应当予以避免。

行业黑名单制度的设立及运用系为降低用工风险,并未超出用工自主权行使的合理范围。但不应滥用,将个人恩怨、偏见等非工作原因类同于重大过错的情形,将劳动者任意列入“黑名单”。用人单位进行“黑名单”披露时,还应明确披露内容与劳动者应聘的新岗位之间是否存在内在联系,否则将对劳动者求职产生负面影响,到时面对劳动者诉讼甚至败诉就是大概率事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