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为一例典型的返还原物纠纷。在实际生活中,父母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于对子女的信任与依赖,将财产交由某一子女管理,系对自己财产的自由处分,他人不得干涉。司法实践中,如果子女代父母保管财产,却违背父母意愿擅自将财产据为己有的,当父母要求返还时,若没有证据证明这些财产属于赠与,那么子女就违反了保管义务,法院通常判决子女应当返还。而本案则为另一种情况,子女在未违背父母意愿下对代为保管的存款进行管理及支取,而后父母却认为自身财产受子女侵占,以返还原物为案由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不予返还。从本案判决可以得知,父母在子女将其存款取出并转移时对该项事实知情,主动提供取款凭证及密码,且子女名下账户部分款项为父母主动汇入,即子女是在取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将父母名下账户存款转移到其个人账户的,又综合子女与父母当时的关系融洽程度来看,其行为并不侵害父母的财产所有权,子女无需承担返还义务。
案情简介:
被告H(胡某1)、胡某2、胡某3与原告孙某系母女关系,与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4、胡某5系兄弟姐妹关系。原告认为,其无收入来源,靠丈夫的遗产和政府的城镇居民养老金生活。三被告以母亲年纪大不方便、又不识字、不安全为由掌控原告夫妻名下的银行存折和存单,使原告夫妻名下的存折和存单被冒签提现,转存到三被告名下。三被告认为,被告胡某1深受原告宠爱,是原告要求胡某1陪其至银行存取款,又将存款交给胡某1理财。
现原告将三被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之一为主张被告返还其名下本人存款。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观点:
关于孙某主张被告返还其本人名下的存款,孙某与胡某1系母女关系,双方在2017年6月中旬胡某1离开中国前关系融洽,孙某也曾至澳大利亚与胡某1共同居住生活,双方存在经济往来或代为办理银行相关业务符合近亲属之间交往行为,并不能仅凭孙某的款项汇入胡某1账户或胡某1从孙某账户上的取款行为就认定胡某1侵占孙某财产,本案中孙某主张返还的其本人名下账户的款项,部分系由孙某主动汇入胡某1账户(2014年3月6日4万元,2014年4月18日2万元,2014年7月18日2万元,2014年11月19日15000元,2015年9月18日33000元,2015年10月19日12000元),部分系由胡某1凭取款凭证(存单、银行卡等)及密码完成取款,如无孙某授权并告知密码,胡某1难以擅自取款。截至2018年5月孙某第一次提起诉讼要求胡某1返还相关款项前的数年时间内,孙某从未向胡某1提出其存在侵占本案所涉存款的主张,在2017年12月28日的录音中孙某及其他子女与胡某1的通话中,也仅向胡某1主张返还理财款项(前案已判决归还),未曾提及本案所涉款项。如自2013年5月起胡某1就存在累计多次侵占孙某存款的事实,孙某应当在2017年12月28日(本案所涉款项均发生于2013年至2015年间及2017年6月2日)与胡某1通话时一并要求胡某1返还,之后在2016年11月仍与胡某1有大额的代为理财的经济往来亦不符合常理。综上,原告孙某主张胡某1侵占其存款并要求归还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2020)苏0508民初37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