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死亡赔偿金虽然是参照遗产分配规则进行分割,但遗产自被继承人死亡后即转化为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而死亡赔偿金则无此性质。若本案争议标的系父亲去世后遗留的房产或是存款,则爷爷自父亲死亡之日即与孙子共同共有遗产,在爷爷去世后,其继承人可基于转继承继承相应遗产。但本案争议标的系死亡赔偿金,在死亡赔偿金已由孙子领取情况下,由于赔偿金从始至终都没有被实际占有,并没有取得赔偿金的所有权,因此在其去世后赔偿金亦不会转化为遗产,继承人无权主张分割。

值得一提的是,在款项由孙子实际占有的情况下,爷爷对死亡赔偿金享有的是债权请求权,在法理上其继承人应当是作为债权人主张权利更为合适。但考虑到双方是亲密的爷孙关系,且赔偿金是来源于父亲意外死亡,综合爷爷从始至终都未提出异议,实际情况大概率也是爷爷同意这笔钱归孙子所有。综合全部案情来看,法院大概率也不会支持姑姑的请求。

 

案情简介:

宋某才育有二子一女,长子宋某生,次子宋某清,女儿宋某芳。宋某生育有一子宋某。2020年11月13日,宋某生因交通事故死亡。上述交通事故赔偿款共计1016775.73元,至2021年11月22日已全部支付给宋某。宋某当庭认可应赔付其祖父宋某才的生活费45485元没有交付给宋某才。2022年4月28日,宋某才因病死亡。后宋某清与宋某产生矛盾,宋某清诉至一审法院,主张宋某才应得的交通事故赔偿应作为遗产继承,请求判令宋某返还宋某清应得继承款253182.57元。

 

一审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宋某生于2020年11月13日因交通事故死亡,至2021年11月22日,相应的赔偿款项已全部支付给宋某。宋某提交的其与祖父宋某才签具的同意领款声明,不能反映宋某才就赔偿款数额对宋某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故宋某和宋某才作为宋某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宋某生死亡赔偿金共同享有权利。但是,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其性质是侵权责任人对死者亲属的财产性损害赔偿,分割原则不等同于遗产分配,分割时要考虑亲属与死者的亲疏关系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可参照遗产分割的相关规定适当分配。自宋某生死亡至宋某才死亡长达两年时间内,宋某清没有证据证明宋某与宋某才就案涉赔偿款存在分割的请求或达成分配协议,也就是在宋某与宋某才之间未分割形成各自的权利数额,鉴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二者祖孙关系,不能当然的认定宋某才对案涉赔偿款具有的确定的份额。因此,宋某清的主张的款项并未发生由宋某才分得的事实,并非是宋某才的遗产,故宋某清主张继承宋某才的遗产没有事实依据。

 

二审山东济宁中院观点

依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宋某应否向宋某清返还其应得继承款169580.13元。死亡赔偿金是指被侵权人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而死亡,侵权人应当支付给被侵权人近亲属的金钱赔偿。在本案中,宋某、宋某才的近亲属宋某生因交通事故死亡,宋某以领款人身份共计领取赔偿款1016775.73元。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个人遗产,不能直接适用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配。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及举证,自宋某生死亡到宋某才去世的两年时间内,在宋某领取死亡赔偿金后,宋某与宋某才之间并未对赔偿款进行分割从而形成各自明确的权利数额。遗产的继承需要有被继承人明确的遗产,死亡赔偿金具有特殊性,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生活来源的因素及与死者共同生活和经济依赖关系适当分割。结合宋某才与宋某之间的祖孙关系、宋某才生前与宋某未要求并完成赔偿款分割以及人情常理等因素,不能直接确认宋某才对于案涉赔偿款享有的确定份额。宋某清主张的款项未发生宋某才分得的事实,其以遗产继承为由要求宋某返还169580.13元,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索引案例:(2024)鲁08民终4921号,以上涉及名字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