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假离婚”通常指夫妻双方为了购房、躲债等原因办理离婚登记,但双方感情实际并未破裂,仍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实,假离婚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只要双方依法办理了离婚手续,婚姻关系即解除。这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并无分歧,只是裁判理由存在不同观点而已。
一种观点认为,双方在登记机关是自愿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婚姻登记机关并不存在过错,鉴于婚姻登记之公示公信效力,离婚登记依法有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10856号民事判决,法院认为:我国《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负责办理婚姻登记事宜。同时《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还就离婚登记程序进行了相应规范,即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本案中,高某与马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选择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在婚姻登记机关作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并通过提交《离婚协议书》的方式表示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婚姻登记机关据此为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并不存在过错。因高某与马某二人的婚姻关系已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予以解除,鉴于婚姻登记之公示公信效力,虽然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时真实意思为通谋虚假离婚,但并不因此导致离婚登记无效。故,从民政部门对高某、马某离婚予以登记时起,双方之婚姻关系已然解除。
另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本身是自愿进行离婚登记,无论真实目的为何,都具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9)苏1302民初5572号民事判决,法院认为:离婚行为作为涉及离婚当事人切身利益的一种重要民事法律活动,是导致婚姻家庭关系发生重大变更的身份法律行为,包含了民政机关的形式审查、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因素,具有既定力,一旦离婚,身份关系不可逆转。本案中,双方在离婚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无论其真实目的为何,都具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而作为登记离婚重要形式和载体的离婚协议,亦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至此,所谓假离婚在司法实践是不被认可的,通说是双方虚假意思表示的离婚只要办理了离婚登记,那就发生法律效力。但是,依据民法典规定,虚假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基于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假离婚就是真离婚,不存在其他争议。那“假离婚”离婚协议关于夫妻财产分割条款在排除欺诈、胁迫前提下,即便有证据认定时财产分割当时是虚假意思表示,是否也一概发生法律效力呢?
福州律师蔡思斌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