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蔡律师在《被继承人生前将存款密码告知子女,子女自行支取称为赠与,该笔款项是否还能作为遗产继承?》中初步梳理了目前司法实践对于凭借密码支取存款是否能视为赠与的两种裁判观点。本案与前文案例同为上海二中院审理,最终都认定不应将给予密码与赠与存款的行为画等号。在转移存款人是被继承人子女、亲属的情况下,部分法院可能会将给予密码的行为默认为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方式,进而视作赠与,且亲属即使在非赠与情况下私自提取也难以构成盗窃或侵占罪。

本案与前文案例不同点在于被告与被继承人为同居情侣关系,在无法举证双方达成赠与合意的情况下,其掌握银行卡密码等取款所需资料,并不意味着就占有了卡内资金,若拒不返还,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案中被继承人在病情恶化下将银行卡信息交由同居人保管的行为很常见,而去世前半年很可能处于病重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此时卡内资产被转移应认定为不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该笔转移款项应纳入遗产范围处理。再之被继承人先前已有一笔一次性交付与同居人的赠与款项,与之相比去世前半年的多笔转账则显得不符合常规。综上所述,该同居男子以知晓密码且女子未要求返还为由主张转移款项为赠与的说法显然是站不住脚的,继承人依法凭借债权请求权可以主张返还。

举一反三,如款项接收人认为确实是赠与关系的,则事先应予以防范类似法律风险,在转账前后应通过书面或视频录像或录音方式让款项所有人确认款项转移的真正意思,系赠与的明确表明赠与意思,其他财务结算目的的亦应予以明确款项转账或转移的真正用途。

 

案情简介:

陈婷与前夫有一独生子小陈,离婚后与李军以情侣身份同居多年。陈婷为回报李军多年来照顾其生活,曾于2019年11月24日一次性汇给李军300,000元。

2020年9月11日,陈婷去世,生前均无合法有效的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过遗赠抚养协议,唯一法定继承人为小陈。在陈婷去世前半年左右的时间内,李军凭借密码陆续将陈婷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以多种转账方式陆续汇入自己名下,取得款项共计3,217,073元。全部款项以陈婷去世时间为节点,可分为去世前被转出2,213,373元及去世后被被转出1,003,700元。

李军称案涉款项为陈婷为感谢其病重时照顾的自愿赠与,现小陈起诉李军要求返还所提取款项。

 

一审法院观点:

……仅就2,213,373元发生移转这一客观事实,无法径直认定属于陈婷对李军的赠与。理由如下:一、无直接证据证实系陈婷本人操作。二、陈婷生前与李军同居多年,身患重病之下将银行卡交由李军管理,并将密码一并告知李军也在情理之中,故由李军操作的可能性很大,难以认定2,213,373元是由陈婷本人进行操作的。三、如陈婷确实将自己名下银行卡交付李军并告知密码,该如何认定其性质。法院以为,银行卡只是对银行账户进行操作的物质载体,密码则是支付限制,即便李军掌控了银行卡并知晓密码,也并不意味着相应银行账户内的款项即归属于李军,可由其任意处分。……陈婷与李军同居多年,陈婷罹患癌症之后李军确实给予了陪伴和照料,陈婷正是出于感激而赠与李军300,000元。之后,陈婷的身体状况每况愈下,在其去世前半年左右的时间内,其名下两张银行卡账户内的款项却在数天内、十多天内、二十多天内,持续每天被转至李军账户,总金额高达2,213,373元,该行为模式与陈婷一次性赠与李军300,000元的行为模式截然不同,在没有证据证明陈婷有赠与的意愿,或系陈婷本人操作的情况下,李军辩称上述款项系陈婷对其的赠与,法院难以采信。

 

二审上海二中院观点:

李军上诉主张其所取款项系基于陈婷的赠与,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陈婷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李军主张其持有陈婷的银行卡以及密码即代表陈婷的赠与意思表示。对此,本院不能认同。原审法院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最终认为不能认定陈婷有赠与款项予李军的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需要强调的是,交付银行卡及告知密码并不等同于将相应账户内款项的交付,如果陈婷确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应当由陈婷操作或者事后追认。但是,李军以不触发人脸识别的方式多笔转账,其方式本属异常,李军完全可以通过陈婷书面或言语确认等方式避免事后纠纷,但李军未采取任何积极措施,相应的结果责任应当由李军承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决结果应予维持。

 

案例索引:(2021)沪02民终10482号,以上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