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很多人在投资出借资金时,往往因法律意识薄弱而疏忽担保责任的效力需要由书面合同确认,不少人也趁机钻空子,通过在微信聊天、电话通话中多番保证“资金一定安全”“保证对方还款”“我给您担保”等话术以蒙骗过关。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虽出借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担保人曾有“担保”的表达,但并未明确约定当借款人不归还本金时由担保人归还,亦未对保证的具体内容进行约定,也无双方电子签章。因此,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出借人与担保人之间的约定不符合保证合同的构成要件,不支持出借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
微信聊天承诺担保实质上为通过及时通讯媒介进行的口头交流,不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而该微信聊天也不具备担保内容的完备性,因此不属于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因此,如果出借资金时需要担保,必须要求采用书面担保合同形式,同时载明法律要求的担保内容,才能起到让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作用。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王小英经同事介绍与林小青相识,双方协商经营加油卡事宜。林小青称其与黄小忠合作,由黄小忠承担风险并经营,林小青从中抽取差价。王小英因不认识黄小忠,要求林小青承担风险,林小青同意并承诺保障本金安全。
2021年9月,王小英转账9万元给林小青,林小青随后将资金转入中宴能源(浙江)有限公司账户。随后王小英与林小青签订《联合经营协议》,约定王小英注资9万元,由林小青代为收款并投入中宴能源,林小青保证本金安全并支付收益。
2021年11月,黄小忠告知林小青资金被挪用,林小青于微信中向王小英承诺“放心,李队说了,本金退给我们。”2021年12月,王小英要求林小青督促黄小忠在2022年1月前付清剩余款项,否则起诉。王小英在黄小忠不还款后协商要求林小青承担担保责任,最终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观点:
原、被告的《联合经营协议》约定原告要退回本金,由林小青转告中宴能源(浙江)有限公司,林小青收到中宴能源(浙江)有限公司退回的本金如数退回王小英,虽然约定“乙方必须保证甲方注入的本金安全”,但并没有约定黄小忠(中宴能源(浙江)有限公司)不归还本金时,由林小青归还。因此,原、被告之间关于“保证资金安全”的约定并不符合保证合同的构成要件。被告在微信中向原告提出用车位或房屋抵债,但最终未达成抵债协议,原告提出被告林小青对本案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
二审龙岩中院观点:
对于保证合同的订立形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保证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在主合同外另行订立保证合同,也可在主合同内附带保证条款,但均不得脱离书面形式。本案中,虽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联合经营协议》中约定了“乙方(即被上诉人)必须保证甲方(即上诉人)的本金安全”这一条款,但是,该条款并未明确约定当黄小忠不归还本金时,由林小青归还,并不符合保证合同的构成要件。对于被上诉人林小青在和连某及上诉人王小英的微信聊天中,就案涉债务有做出过“担保”的表达,但并未约定当黄小忠不归还本金时,由林小青归还,亦未对所谓“担保”的方式、范围等具体内容进行载明,更无双方当事人可靠的电子签章。因此,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并不符合保证合同的构成要件,并不能成为据以认定保证合同成立的适格的数据电文。此外,虽然在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催还本金后,被上诉人在微信中曾向上诉人提出用车位或房屋抵债,但双方最终亦未就抵债事宜达成协议。基于上述情况,一审法院认定林小青对案涉债务不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2022)闽08民终1164号,以上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