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开封的民宿老板潘先生突然收到法院传票,被某公司起诉侵犯展览权,索赔3.8万元。他怎么也想不通,这场官司竟是由自己花三千元网购的小熊摆件引起的,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潘先生称,当初买这只小熊只是为了装饰民宿用,谁想买后不久,便遭重庆某公司起诉。对方声称拥有这只小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指控潘先生在民宿这类经营场所未经授权展示,侵犯了他们的展览权。若潘先生愿意调解,赔偿三四千元公司便会撤诉。潘先生也很无奈,自己买的时候也并不知道是假的,既未利用摆件宣传获利,也非生产销售者,怎么就侵犯对方展览权了呢?自己只是作为消费者在网购平台消费,应同样为假货的受害者,专利公司不去指控商家,反而把消费者告了,这也太冤了!商家回应,他们生产时的图片和素材也都是网上找的,并不知道这款小熊摆件已经注册了外观设计专利,届时如果需要赔偿,他们愿意承担部分责任。
这场纠纷迅速引起热议,大部分网友认为,真正应追责的是售卖假货的商家,不应由消费者背锅。也有网友认为这是专利公司碰瓷的套路:“如果该公司将消费者一个个告上法庭,都可以靠此登顶首富了!”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潘先生如此行为是否真的侵犯了专利公司权益,被追责合理吗?
首先需明确,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六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的方法使用作品的,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一般来说,展览权所规制的即为前述公开陈列行为,而不论所陈列的作品从何而来,或是为何而陈列。一项特定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的侵权,关键在于这项行为是否受到专有权利的规制以及是否存在特定的法定抗辩事由。只要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在没有法定抗辩事由的情形下,擅自实施受专有权利规制的行为即为侵权,至于行为人的心理状态、主观过错,不影响侵权行为的认定。
本案中,虽然潘先生称小熊摆件为网上购买,对于是否正版并不知情,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潘先生将侵权复制品展示在民宿内,而民宿属于经营场所,不论其主观意愿是否用于商业引流,在商用场所公开展示作品的行为已超出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潘先生不知情虽不能免除侵权责任,但可能影响赔偿责任的判定,少赔或者不赔。至于专利公司是否应向商家追责,都不影响潘先生已构成侵权的事实。专利公司享有作品的著作权之财产性权利,其有权向销售者或者使用者予以主张,其向哪些侵权人行使权利,他人无权干涉。
近年有不少类似案例,如(2023)鄂01知民终343号判决书案情,某餐饮公司的门口有一个动漫老虎样的充气娃娃,橱窗上有动漫老虎的贴纸。经比对,涉案充气娃娃和贴纸上的老虎形象与“胖虎”作品图案相似,均为大脸盘子的东北虎图案。武汉某某公司对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该商品是其从某某制品有限公司购买,武汉某某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武汉某某公司将被诉涉案物品在其开设的店铺门口张贴、展示,用以营造气氛招徕顾客,被诉涉案物品上使用的老虎图案与深圳某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我不是胖虎”美术作品经比对,在视觉上基本一致,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武汉某某公司未经深圳某某公司许可,擅自将有与涉案美术作品相似图案的商品展示在店铺门口,侵犯了涉案美术作品的展览权,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深圳某某公司是否向销售者主张并不影响本案武汉某某公司已构成侵权的事实。
再回到本文案例,潘先生这次确实是被坑了一招!但也只能吃下这哑巴亏,吸取教训了。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类似“钓鱼维权”的现象确实存在,而许多像潘先生这样的经营者,直到收到法院传票才惊觉,那些看似寻常的装饰画、背景音乐、家具软装,都可能因被认定为”商业性使用”而成为法律纠纷的导火索。尤其是类似潘先生购入的这类展示品,虽然不是经典热门IP形象,但越是小众冷门的设计,越可能暗藏着维权“炸弹”。作为经营者来说,想要避开这些法律风险,购买前应注意“扫雷”:优先选择标注“正版授权”的商品;保存完整的交易凭证以备举证;对于美术展览品,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外观专利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