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案涉借款虽是在离婚后男方单独贷出,但相关合同均系女方与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签订,债权债务关系实际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当认为双方有共同借款的合意,因此女方仍然需对男方在离婚后的贷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特地提及“未到银行主动披露离婚事实”。由此也可以推出,如果本案女方及时向银行披露离婚事实,本案或许会是完全不同的结果。
案情简介:
小美和前夫在婚姻存续期间,为了家庭经营,小美和前夫共同在《某银行小额信用贷款申请调查表》《个人征信业务授权书》上签字确认,《某银行小额信用贷款申请调查表》载明授信期限5年,授信额度10万元。一周后,小美前夫作为借款人与某银行最终签订了循环信用贷款合同。
后来两人感情破裂离婚,小美本以为各自安好,却没想到前夫继续使用该笔循环信用贷的额度,贷款10万元逾期未还,银行追讨借款时,将小美作为共同被告一同诉至法院。
后一审法院支持了银行的请求,小美遂上诉至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赣州中院观点
小美在与前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签订了《小额信用贷款申请调查表》《个人授信业务授权书》,虽非借款合同本身,但系作为今后订立借款合同的意向。且从前夫与银行签订循环信用贷款合同的时间来看,三份文书的签订时间间隔不足一周,可以认定借款合同的签订系小美与前夫的共同意思表示,虽然贷款发生在离婚后,但债权债务关系是基于离婚前签订的合同产生,二人离婚后小美也未到银行主动披露离婚事实。故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索引案例: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以上涉及名字均为化名
蔡思斌
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