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原配主张返还配偶赠与第三者款项的案子并不少见,但这个案情有点意思。原配发现老公出轨,还给第三者转账了17万。为了保住家庭,她选择原谅,还亲自写了份《赔偿协议》,让老公和第三者签字,同意不再追回之前的钱,并额外补偿6万。结果两人还是离婚了,原配转头就把前夫和第三者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所有钱款24万。一审法院认定这份协议有效,因为是三人自愿签订的;二审法院却直接改判:认可这种协议就是伤风败俗,钱必须全退!

两审法院都承认一个基本事实:男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属无权处分,需经原配追认后才能生效。分歧在于,一审法院认为三方签订协议即代表原配追认,而二审法院认为原配签订协议的行为本质上是为了维护婚姻稳定,而非对老公行为的认可。要是认可了这类协议的效力,就等于变相合法化这种金钱交易,纵容出轨方用钱摆平问题。法律维护公序良俗,出轨行为本身已经违背了婚姻忠诚义务,要是出轨方赔点钱就能心安理得,原配签个字就能假装家庭和睦,那婚姻制度岂不是成了儿戏?靠钱买来的“家庭稳定”,法律不认。因此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实际上一二审法院体现了不同法院对该种案情的两种裁判观点,一审法院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二审法院坚持公序良俗原则。部分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更倾向于从诚实信用角度认可该类协议效力,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蔡律师在检索案例时发现福州中院一案例便秉持该观点,我们之后再仔细聊聊,两个相似的案件为何判决不同,是否某个案情细节影响了法院的裁判思路。

从本案来说,婚姻内部的交易虽然实质上没有损害公共利益,但判决会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判决补偿协议有效可能会伤害社会对婚姻的普遍信任,因此以违背公序良俗而认定协议无效也是可以理解的。在这种裁判思路下,该类协议无论怎么规避都会倾向于被法院认定无效。

 

案情简介:

王某与邹某于2013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2019年邹某与陈某相识后发生婚外性行为。后在2019年12月至2022年4月期间,邹某通过微信多次向陈某共计转账174660元。2022年5月,王某知晓其丈夫邹某与陈某之间的关系后,通过沟通使邹某认识到自己的问题,王某为了家庭也选择原谅邹某,并共同协商处理后续问题,后与王某达成一致意见。2022年6月6日王某亲笔手写《赔偿协议》交由邹某与陈某签名捺印后,原件存于王某处。《赔偿协议》载明的主要内容为,邹某与陈某和平分手,女方2022年5月28日在医院人流产生的医疗等费用4000元由男方支付,并补偿女方营养费、误工费60000元。男方之前微信转账给女方的170000余元不予追回。同日,邹某按照协议约定向陈某微信转账60000元。

2023年6月16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0605民初1321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王某与邹某自愿离婚。

离婚后,王某反悔,以邹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起诉要求判令邹某向陈某赠与财物行为无效,并主张陈某返还收取的款项共计241814元。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

邹某与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享有共同所有权,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所需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邹某在2019年12月至2022年4月期间,向陈某微信转账174660元,显然不属于日常生活所需,邹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属无权处分,需经配偶追认后才能生效。本案中,王某亲笔手写的《赔偿协议》交由邹某与陈某签名捺印后,现作为王某证据提交法庭。由此可见,《赔偿协议》是三方共同协商一致的结果,协议中对男方之前微信转账给女方的170000余元不予追回的表述应视为王某对其丈夫邹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追认。协议中关于补偿女方营养费、误工费60000元的表述系王某与丈夫邹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处分。

二审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中,王某与邹某系夫妻关系,王某基于其与邹某的婚姻关系享有配偶权。邹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陈某发生婚外性行为,两人的行为实际上侵害了王某的配偶权。王某基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目的,书立案涉协议,并交由邹某与陈某签字。若认可该协议的效力,则无异于鼓励违法者的违法行为,让违法者获益,有违法律对公民行为的引导功能,亦有悖于社会大众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因此,该协议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应为无效,被上诉人陈某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退返。故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返还已收取的234660元,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索引:(2023)川19民终1038号,以上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