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蔡律师先前文章《妻子为维护家庭稳定与第三者达成补偿协议并给付金钱,该协议是否有效?——四川巴中中院改判案例》的案情中,妻子发现老公出轨且小三已孕,为了保住家庭她选择原谅,写了份《赔偿协议》赔偿小三人流的钱并要求断绝联系,结果二人还缠缠绵绵,妻子离婚后起诉二人返还赔偿款,巴中中院认为该协议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本案案情与前案大致相同,但因细节不同造成两案判决却截然相反,一起来看看法院怎么判。

本文案例妻子发现老公出轨时小三已怀孕八月,随后主动向小三发短信称堕胎就给83万补偿,执意要生就走法律程序,并亲自写好补偿协议让老公签字交给小三签字,协议中明确要求小三终止妊娠。表明签订协议这一环节妻子是知情且主动推进的,中间还有证人作证,协议内容也都如约履行,孩子打了,关系断了,钱也拿了,整个过程非常清楚。后续不满一年后妻子与丈夫离婚为此妻子反悔要求返还一半补偿款为此诉至法院。福州中院认为,签订协议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妻子与配偶二人共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协议履行完毕不可反悔。显然福州中院侧重诚实守信和意思自治原则,即便婚外关系违反了公序良俗,也不会对有配偶者与第三者之间财产补偿的行为产生效力上的影响。只要财产补偿行为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终止婚外妊娠的补偿协议就是有效的。

巴中中院的观点下,合同生效的要件包括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以及不违背公序良俗。有配偶者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第三者建立和保持不正当婚外情关系,损害了其与配偶合法的婚姻关系,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相关的补偿协议实质系有配偶者与第三者为解除或维持双方不正当婚外恋而签订的赠与合同,故该补偿协议应认定无效。

两个案件判决不同的关键分歧,蔡律师认为在于协议核心内容以及协议目的是否真正实现。福州中院案例中的补偿协议核心内容为要求第三者终止妊娠,此类协议涉及对第三者身体权益的处分,是有关人身的,而非单纯的婚外不正当关系。若法律轻易支持妻子反悔,那今后可能会出现大量“利用协议诱导堕胎,再通过反悔重新拿回补偿费”的案件,变相剥夺了第三者对自身身体的处置权,使其依约终止妊娠却无法获得补偿,因此在没有特殊事由的情况下不能轻易支持其反悔。巴中中院案件协议主要内容为对第三者人流后的经济赔偿,且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该笔赔偿是附带条件的,即双方不得再纠缠,但从后续结果来看条件并未得到实现。两案协议的共同点在于妻子同意签订补偿协议的核心目的都在于维护家庭,令双方解除关系。福州中院案件中,协议签订后第三者终止妊娠、关系彻底断绝,协议目的完全实现,法院更倾向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巴中中院案件中,协议签订后其配偶转头又和第三者纠缠不清,甚至继续怀孕生子,导致妻子与其离婚,相当于协议的实际效果未能实现,此时若承认协议效力,无异于纵容违法者获利,显然有悖公序良俗。

案情简介:

张某在与辛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黄某发生婚外情,两人在交往期间,黄某意外怀孕。辛某于2019年11月30日向黄某发送短信:“我是委托炳哥和你谈这件事,大家都是女人我是可怜你,给你的补偿,多一分也别再商量,这是我最后一次找你,你若一条路走到黑,那你就去生,生完按法律说法,该给多少生活费我就给多少,你也别想从张某那多拿一分钱,等过哺乳期,我们会去起诉孩子抚养权,到时你连钱连人都没有,自己考虑考虑吧,考虑好来找我,我是绝对不会再找你了。”

2019年12月20日,辛某拿着张某已签名的《补偿协议》交黄某签字捺印。《补偿协议》约定,黄某终止妊娠,张某一次性支付黄某83万元作为补偿,另加四十万为终止妊娠过程的担保承诺金,支付款项后,男女双方解除现有关系。签署当日,张某向谢某转账支付了83万元。黄某终止妊娠后,谢某向其支付了相应款项。

辛某与张某于2014年4月1日登记结婚,于2020年9月21日登记离婚,同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未对上述讼争款项分割做出约定。

后辛某将张某及黄某诉至法院,主张《补偿协议》约定的83万元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黄某的行为无效,并由黄某返还财产。

 

一审法院观点:

讼争《补偿协议》系黄某、张某及辛某三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尊重。根据证人谢某证言,张某、黄某的陈述及辛某与黄某的短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辛某在签订《补偿协议》前曾极力推动讼争协议的签署,且讼争《补偿协议》是辛某拿给黄某签署的,足以证明辛某知晓且同意讼争《补偿协议》的内容。故辛某虽未在诉争协议上签字捺印,但基于《补偿协议》形成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辛某本人在场等客观情况,可以认定《补偿协议》及后续张某向黄某给付83万元补偿款系辛某与张某的共同意思表示,系夫妻共同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辛某陈述《补偿协议》系张某与黄某签订,其系于该协议签署完毕当日去廖某家里拿的,目的是为了留作证据用于日后起诉黄某,该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该陈述不合常理,亦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其主张张某将《补偿协议》约定的83万元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黄某的行为无效,并由黄某返还财产,不予支持。

 

二审福州中院观点:

上诉人辛某关于案涉《补偿协议》的有关异议,经查,根据本案查明确认的事实以及在案的辛某与黄某短信聊天记录、证人谢某的证言等,可以确认辛某在得知黄某与张某发生婚外情并怀孕的事情后,委托案外人廖某与黄某一方商量终止妊娠并给予补偿事宜,廖某找谢某做中间人协调此事,后黄某与张某签订案涉《补偿协议》,廖某、谢某在《补偿协议》上签字,《补偿协议》签署当日,张某按照协议约定向谢某转账83万元,后黄某终止妊娠,谢某向黄某支付款项。即辛某在当事人签订《补偿协议》前参与协商补偿金额,且签订《补偿协议》的地点是辛某委托处理此事的廖某家,廖某本人也在《补偿协议》签字,结合当事人张某与证人谢某关于讼争《补偿协议》是辛某拿给黄某签署的陈述,可以认定辛某知晓、同意讼争《补偿协议》的内容,并积极推动讼争《补偿协议》的签署,《补偿协议》的签署及张某向黄某给付83万元补偿款是辛某与张某的共同意思表示,系辛某与张某二人共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辛某在履行后反悔,要求黄某返回已支付的补偿金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2021)闽01民终1227号,以上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