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当事人前来咨询蔡律师,称其对象在一年前盗用其身份证信息进行网贷,而当事人直至最近才得知此事。在此情况下,报警还来得及吗?即使当事人时隔一年才发现此事,依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发现后应及时报警防止进一步损失。
一、向公安机关报案
被盗用人可根据自己掌握的身份证被盗信息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证实实际贷款人不是本人。
二、与盗用人交涉
告知其盗用他人身份贷款是违法行为,明确自己已向警方报案,若拒不配合则需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不同情形可被判为盗窃罪、盗用身份证件罪或诈骗罪等,敦促其自觉履行还款义务。
三、向网贷平台说明情况并拒绝还款
查明网贷平台后可向其告知身份证被盗用情况,要求变更贷款人或停止发放贷款。如果平台拒不配合,出现威胁恐吓等催收手段,可收集证据向当地银保监会或者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该网贷平台,或向法院起诉,主张网贷合同无效,自身不承担还款义务。
四、修复个人征信记录
被盗用身份信息进行网贷后,个人征信可能会受到影响。若发现自己征信记录出现非个人原因导致的逾期等不良记录,可以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向央行征信中心提出异议申诉,经核实后,不良的征信记录可以撤销。
以下分享几个因冒名贷款而被判需承担刑事责任的实际案例:
案例一:盗窃罪【(2020)豫0482刑初373号 】
被告人董帅超与被害人樊某系男女朋友关系。董帅超在其出租屋趁樊某睡觉之际,冒用樊某名义,分两次在樊某的手机上通过支付宝网商平台贷款共计2.5万元,并随即转至其支付宝账户,后删除贷款记录和转账记录。樊某收到还款短信提醒后询问董帅超并催促其还款,董帅超称无力归还,樊某遂报警。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帅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董帅超在盗窃犯罪中获得的财物,责令退赔给被害人。
案例二:盗用身份证件罪【 (2019)鲁0683刑初294号】
被告人王某利用与张某某业务往来的机会,盗用张某某的身份证原件办理农业银行卡一张(户名张某某)。2017年8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在其家中盗用张某某身份证照片以及银行卡、手机号等信息,在四家网络贷款平台,先后办理网络贷款31笔用于个人消费,合计62178元。2019年1月7日张某某报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办理银行卡、手机卡,并申请网络贷款,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管理制度,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
案例三:诈骗罪【(2021)辽0102刑初598号】
法院认为,现有被害人高某、任某1的陈述以及转账记录等材料能够证实被告人徐银鸿在与被害人处对象期间,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被害人身份在手机APP上贷款,并将贷款转至被告人账户内。被害人任某1又证实被告人徐银鸿曾编造谎言欺骗其进行活体认证。被告人徐银鸿亦供述其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被害人身份通过手机APP贷款,将贷款转入其个人账户用于还贷、消费等支出。被害人高某的陈述以及转账记录能够证实被告人徐银鸿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高某财物。被告人徐银鸿亦曾供述其虚构事实对被告人高某事实诈骗的犯罪事实。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徐银鸿事实盗窃及诈骗的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