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庭内部纠纷很难说哪方就占全理了。杨老太送给老二家一套房,条件就是要老二家照顾其饮食起居,这要求其实挺合理。但从老二角度考虑,其在自身患癌的情况下,仍然努力尽到了赡养义务。因为要照顾孙女,提出让杨老太一起搬家继续照顾的说法其实也不算过分。而站在杨老太立场,其已经八十多岁高龄,自然是一动不如一静,希望继续住在自己的房子更稳定,而自己已经给了二儿子一家一套房作为照顾的补偿,不愿意搬家亦属正常。两方说法其实都没有问题,但二儿子后续没有履行照顾义务也是客观事实。老二其实还不错,搬离之后还另外给杨老太30万元。正因如此法院最终综合全案情况酌情支持撤销50%份额。

当然,杨老太诉讼中死亡,这个细节应该间接影响了判决结果。毕竟杨老太去世后,无论撤销多少份额,案件最终都转化为三兄弟之间的份额分割,已不涉及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如果杨老太还在世,并且强烈表示二儿子不孝顺要求要求全部撤销,判决则可能有所不同。要不然二儿子关于杨老太要求“辞职照顾”的说法,杨老太如否认的,法院不一定会认可。

从整个案件过程看,二儿子搬离后半年杨老太起诉,过后不久杨老太就因病过世了。二儿子一家相当于不到半年时间就损失了半套房,也挺可惜的。这样来看,或许当初老二请保姆接送、照顾孙女,自己居住在家照顾母亲才更符合孝道,也更具经济效应。

设若你站在老二家立场,又该如何妥善处理呢?敢问各位读者,欢迎留言指点。

 

案情简介:

杨老太与老伴有三个儿子。2018年老伴去世后,共有房屋由杨老太单独继承。2021年,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需要人照料,杨老太与居住在同一栋楼的二儿子及其子签订赠与协议,约定杨老太自愿将其名下大兴区房屋赠与二人,但杨老太继续在该房屋内居住生活,二人需照顾杨老太的饮食起居,保障其生活水平及生活质量不降低,承担其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等一切开销,否则杨老太有权撤销该赠与。协议签订后,二儿子查出身患癌症,房屋登记到其子一人名下。

此后两年多时间里,杨老太饮食起居均由二儿子一家照料。后二儿子一家欲搬至东城区居住,便向杨老太提出在东城区为她租住房屋继续进行照顾。但杨老太认为,自己已经80多岁,需要长期稳定的居所,遂拒绝了租房的提议。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二儿子一家给杨老太留下30万元后,搬至东城区居住。不久后,杨老太搬去与小儿子共同居住。

半年后,杨老太将二儿子及其子诉至法院,以二人未依照协议约定履行照顾自己的义务为由,要求撤销对二人的赠与。起诉后不久,杨老太因病去世。其另外二子作为杨老太的法定继承人,申请作为原告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追加二人为原告。

庭审中,二儿子表示,其一直在尽心尽力照顾杨老太的生活起居、就医看病,即使自身身患癌症,也未懈怠。孙女到了上学的年纪,儿子夫妻俩都在上班,也需要老人的帮助。为了解决问题,其向杨老太提出雇佣保姆照顾或为其租住房屋,但遭到拒绝。杨老太提出让其子辞职、一家专职照顾,该要求不考虑现实情况,超出合理预期。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杨老太与二儿子及其子签订的赠与合同,将案涉房产赠与二人,同时约定了二人对杨老太的扶养义务。二儿子及其子在协议签订后的两年多时间里与杨老太相邻生活并进行赡养照顾。后二人因生活所需,提出租住房屋以便照料等方案,被杨老太拒绝,二人遂搬离,未再依约履行义务,故杨老太有权行使撤销权。但在合同履行中,杨老太提出让孙子辞职、一家专门照顾她等赡养要求,已超出合理可行的范围,且孙子仍多次陪同杨老太就医。此外,二儿子及其子负有约定的义务并不排斥其他子女对杨老太进行赡养,也不排斥杨老太按照自主意愿生活。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法院判决部分撤销杨老太与二人签订的赠与协议中对房屋50%份额的赠与。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索引案例:人民法院报2025年4月15日第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