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评析:离婚协议约定去世后房子由女儿继承,后又立遗嘱赠与女友,哪个有效?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之规定,最后订立的遗嘱效力最为有效。但本案在先的遗嘱是在《离婚协议》中订立,而且是夫妻双方共同订立,处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其性质与一般遗嘱明显不同。离婚协议经民政局备案,具有对外公示效力,且内容是双方针对人身关系的解除和财产处理等内容的一揽子协议,任何一方 [...]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之规定,最后订立的遗嘱效力最为有效。但本案在先的遗嘱是在《离婚协议》中订立,而且是夫妻双方共同订立,处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其性质与一般遗嘱明显不同。离婚协议经民政局备案,具有对外公示效力,且内容是双方针对人身关系的解除和财产处理等内容的一揽子协议,任何一方 [...]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为了达成特定目的共同策划的离婚行为。其本质并非基于双方感情破裂,一般来说为了规避某些法律责任或经济风险,亦或是为了办理贷款、规避房屋限购政策等。“假离婚”同时存在诸多法律风险,有一定法律知识及防范心理的夫妻还会另行签署一份《假离婚约定书》等,表明其离婚和分割财产的意思是虚假的,以通过协议规避弄假成真,本案夫妻便是如 [...]
所谓“假离婚”通常指夫妻双方为了购房、躲债等原因办理离婚登记,但双方感情实际并未破裂,仍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于“假离婚”的婚姻关系效力,笔者已在《夫妻“假离婚”,为啥不被法院认可?》一文中阐述。对于“假离婚”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效力,司法实践中目前仍存在分歧,同案不同判现象极其严重,导致法律人士无可适从,判决乱象频出。 一种观点认为法律上不存在所谓的“假 [...]
所谓“假离婚”通常指夫妻双方为了购房、躲债等原因办理离婚登记,但双方感情实际并未破裂,仍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实,假离婚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只要双方依法办理了离婚手续,婚姻关系即解除。这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并无分歧,只是裁判理由存在不同观点而已。 一种观点认为,双方在登记机关是自愿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婚姻登记机关并不存在过错,鉴于婚姻登记之公示公信效力,离婚登记 [...]
近日,由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福州婚姻家事律师蔡思斌撰写的《为孩子异地高考与人“假结婚”,给的钱还能否要回?》一文被《福建律师》期刊2024年第5期(总第220期)收录。 期刊全文如下: [...]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恋爱期间给付财产的性质可能是一般性赠与也可能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甚至有可能是借款。但在追求期间给付财产性质几乎只有一种可能即以追求为目的的情感性赠与。本案原告是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但不当得利指没有法律根据致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本案追求者给付财产是以建立恋爱关系为目的进行的赠与,接受款项一方显然不属于是不当得利。若是对本案 [...]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为一例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的上海一中院二审改判继承纠纷案例。二审法院认为,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表示,可向与继承或者遗产存在较为密切关系的人作出,包括继承人、继承人的利害关系人、遗产管理人等。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表示形式,只要足以达到能够确认为其有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程度即可,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蔡律师之前一篇文章同样写过该观点《离婚 [...]
一、双方应未办理结婚登记,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 据女子侄女表述,女子是十五年前流浪到他们家,当时已患有精神疾病。女子没有户口,且不配合警方寻亲,他们便将其收留,和她的二叔一起生活,并有了两个孩子。以当时女子情况来看,女子与二叔不可能办理结婚登记,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即使真若办理了结婚登记,该婚姻关系也应属无效。《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 [...]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死亡赔偿金虽然是参照遗产分配规则进行分割,但遗产自被继承人死亡后即转化为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而死亡赔偿金则无此性质。若本案争议标的系父亲去世后遗留的房产或是存款,则爷爷自父亲死亡之日即与孙子共同共有遗产,在爷爷去世后,其继承人可基于转继承继承相应遗产。但本案争议标的系死亡赔偿金,在死亡赔偿金已由孙子领取情况下,由于赔偿金从始至终都没有被 [...]
近日,“泰国孕妇坠崖案”当事人@王暖暖summer 在直播时透露,她至今仍未离婚,丈夫俞某冬甚至要求赔偿3000万元离婚费,作为精神和青春损失费。不少网友纷纷表示,怎么过去这么久还没离婚,为何他们离婚这么难? 一、王暖暖应是近期才提起诉讼离婚,双方还未离婚完全符合相关法律程序 王暖暖在直播中回应,直到去给儿子上户口时,她才意识到没离婚带来的影响。“当我发现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