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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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对一方已出售房屋份额的分割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福州律师蔡思斌原创

离婚夫妻对一方已出售房屋份额的分割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裁判要点:离婚夫妻之间按份转移登记房屋对第三人不构成权利障碍,男方应当协助第三人办理其名下40%产权份额。第一,女方为拆迁安置房屋的权利人。女方在涉案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多年的情况下,与男方转让产权份额并进行转移登记,属于恶意转移登记,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第二,离婚夫妻关于涉案房 [...]

债权人能否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内容?–福州律师蔡思斌原创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但《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 [...]

作者: |2020/12/25|分类: 婚姻继承|标签: , , , , , , , , , , , |债权人能否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内容?–福州律师蔡思斌原创已关闭评论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产生的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

改判要点:《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的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针对的是继承权受侵害的情形,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此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产生的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林某承租福州市台江区新港中选三弄17号计54.13平方米的房屋。1994年4月9日,福州市郊区房屋拆迁工程处为甲方,林某为 [...]

福州律师蔡思斌原创–妻代夫出售房屋,虽不构成表见代理但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改判要点:出卖方在缔约时虽提供了《结婚证》、《户口簿》证明其与系争房屋登记产权人是夫妻关系,并出具《承诺书》表明其保证拥有对系争房屋的完全处分权,但仅此并不足以证明出卖方的行为已具备表见代理的外观特征,但作为无权代理人妻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沈雪、何海系夫妻关系。2019年7月9日,沈雪出具《承诺书》,明确其系XXX室房屋的产权人配偶,产权人何海因事 [...]

债务人配偶偿还部分借款即视为追认,最高院对此有不同观点–福州律师蔡思斌原创

2019年6月19日,笔者在本公众号上发表了一篇文章《菜驴评案:替夫还款5万即莫名背上百万债务……夫妻债务好多坑呐!》。文中案例女方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替夫还债5万元,而被认定构成对150万元债务的追认。福州中院认为虽然女方借款时不知情,但其转账还款时已明确知晓债务之存在,且通过自己银行账户还款的行为视为对债务的事后追认;重庆法院相关案例亦认为此举属于法律规定 [...]

父母婚内将房产赠与子女,并登记子女一人名下的,该房产属于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吗?–福州律师蔡思斌原创

在生活中,父母将子女名下房产赠与子女的情况十分常见,且基于父母子女亲情往往也不会签署书面的合同。那么,如若父母在子女婚内将自己房产赠与子女,只登记子女一人名下的,该房产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若,父母子女出于税费等因素的考虑,采用买卖形式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是否会影响房产权属的认定? 一、子女配偶仅以过户时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主张房产属于购买所 [...]

作者: |2020/11/16|分类: 婚姻继承|标签: , , , , , , , , , , , , |父母婚内将房产赠与子女,并登记子女一人名下的,该房产属于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吗?–福州律师蔡思斌原创已关闭评论

恋爱同居期间使用另一方名义购房,分手后房屋归谁所有?–福州离婚律师蔡思斌原创      

裁判要旨:恋爱同居期间使用另一方名义购房不应认定为“借名买房”,而是应当按照同居关系解除后的财产确认及返还纠纷处理。恋爱同居期间双方财产混同,在无法证明各自具体的出资份额的前提下,应当认定双方各享有50%份额。 案情简介: 陈生与林新自2008年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2月23日,被告林新与王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购买青岛市市南区房产,2013年2月23日 [...]

作者: |2020/10/22|分类: 婚姻继承, 民事案例库|标签: , , , , , , , |恋爱同居期间使用另一方名义购房,分手后房屋归谁所有?–福州离婚律师蔡思斌原创      已关闭评论

《遗嘱》将存款遗赠与第三人后,又另立一份《遗嘱》声明存款由儿子全权处理,存款应由谁继承? -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继承纠纷05  

改判要点:被继承人在立下第二份《遗嘱》后,又将存款及利息交由女儿从银行取出,即表明被继承人已经以实际行为变更了其遗赠的意思表示,遗嘱内中“负责处理”应为确认继承人为遗产处理人,而为遗产执行人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邵国栋于2018年1月1日去世,2017年4月24日,邵国栋办理了一年期金额为300000元的整存整取储蓄存款。2017年11月29日,邵某2将上述 [...]

作者: |2020/10/21|分类: 婚姻继承|标签: , , , , , , , , , , , , , |《遗嘱》将存款遗赠与第三人后,又另立一份《遗嘱》声明存款由儿子全权处理,存款应由谁继承? -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继承纠纷05  已关闭评论

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适当多分遗产!-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继承纠纷04

改判要点:赡养义务的内容广泛,既是物质上的帮助和生活上的扶助,也有精神上的抚慰;现实生活中,子女通过给付父母生活费用、给父母添置衣物及其他生活用品、时常看望父母等,均是履行赡养义务的表现,均值得肯定。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案情简介: 范美美名下有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金山桔园洲工业区台江工业园内金山工业区 [...]

享受死亡配偶工龄优惠后购房并非单位福利,不能将其视为抚恤金,应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继承-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继承纠纷03

改判要点:根据《省直单位个人购房成本价交款计算表》,王婷购买讼争的房产时,享受了配偶余海的工龄优惠,按照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讼争房产应当视为王婷与余海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简介:余海已于1973年11月26日去世,生前与王婷为夫妻关系。1996年6月18日,王婷参与房改政策,在余海生前所在单位出具的《省直单位个人购房成本价交款计算表》上签名,购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