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婚姻律师蔡思斌原创:婚前全款给儿子买房还签了《代持协议》,儿子给女方加名后还能要回房子吗?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一、二审虽然裁判结果一致,但对于《代持协议》的效力认定并不相同,一审认可了协议效力,但二审则持否定意见。但正如二审法院所言“无论韩梅是否与张天存在产权代持、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均无权再要求李丽将基于共同共有涉诉房屋享有的利益予以返还”,讨论本案《代持协议》效力已无实际意义,无论《代持协议》有效与否,韩梅在法律上都已不可能再实际取得房屋 [...]
男方在结婚前就在外地买了一套房屋,婚后自行还贷。双方在2016年协议离婚时没有涉及到这套房产,但女方承认当时已知道有这套房屋存在。 后女方过了三年于2019年,才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还贷及对应增值。男方抗辩女方诉求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法院则认为房屋共同还贷及增值部份具有物权性质,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最终女方完胜。 福州律师蔡思斌原创法治随笔,每个工作日一篇,坚持 [...]
福州律师、福州房产律师、福州二手房买卖律师普法专题 案件基本情况 这是一个房屋连环抵债、连环买卖的案件。概括总结下案情是这样的:开发商拖欠被告霍大明工程款,便将涉案房屋折抵给霍大明。2002年6月20日,双方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一份,并办理了房产证明。2004年元月份,霍大明将涉案房产折抵还债给林家辉,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同年8-9月份,林家辉将房产以25 [...]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不动产以登记为取得物权的生效要件,具有对外公示效果,因此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时,对于物权的认定应当以登记为准。而在内部关系上,由于不少当事人在进行产权登记时并不清楚知晓登记为按份共同或共同共有的法律意义,因此不宜将产权登记方式作为认定房屋权属的唯一依据,而是应当结合出资来源和当事人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综合进行判断。 具体到本案中,男女双方系 [...]
福州律师、福州房产律师、福州合同律师普法专题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并不复杂,但亦有值得学习之处。作为不动产性质的赠与,即便签署拆迁安置协议,后续亦办理了相应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但仍视为赠与标的没有转移,赠与人仍有权行使撤销。 案件情况 家家都有本难念的经。上海王老先生老宅拆迁,当时安置人口是王老先生夫妇及父亲、儿子,后为家业传承及节约税费需要,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