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代书人即便未标明见证人身份,在符合见证人身份前提下本身即为见证人之一-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继承纠纷01
改判要点: 本案当事人未提出三位证人具有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情形。因此,本案代书遗嘱的代书人吴某,亦当然具有见证人身份,本案代书遗嘱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庭审中,三位证人均到庭确认立遗嘱人意愿及签名的真实性,原告提出反驳,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提出鉴定申请也未提供鉴定对比材料,亦不同意被告提供的材料作为鉴定对比材料,应承担不利后果。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葛大 [...]
改判要点:一方以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纠纷,另一方抗辩款项为付款方代第三人偿还的借款,实际借款人为第三人的,即便双方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有争议的,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而非不当得利纠纷。 案情简介:王凡与林舒雯的丈夫赵永胜系同事关系,罗敏与林舒雯系亲戚关系,吴轩毅与罗敏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9日,王凡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向吴轩毅中国工商银行清流支行 [...]
改判要点:大福公司作为出卖人应当履行按时交付房屋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大福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内将符合条件的案涉房屋交付给小琴,但根据大福公司的陈述,其逾期才具备交房条件,大福公司的行为亦构成违约。大福公司抗辩因小琴逾期付款,其无需交房。但拒绝交房与是否达到交房条件属于两个不同的问题,即使大福公司确因小琴逾期付款拒绝交付房屋,也应按法律规定及时告知买受人。因此, [...]
改判要点:在《商品房延期交付通知书》中,公司已明确承诺在办理产权总登时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延期交付违约金,故可以认定本案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时效自办理产权总登时起算 案情简介: 2011年3月18日,郑中山、罗玉与小白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合同第八条约定“小白公司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郑中山、罗玉使用” [...]
改判要点:案件审理过程中,买受人逾期未归还贷款时间已达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 案情简介: 2013年,张毅与小白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仓山区某房屋。合同签订后,当日张毅支付了首付款668000元。2013年10月17日,张毅作为借款人及抵押人,小白公司作为保证人,建设银行福建分行作为贷款人,三方签订了《个人住房借 [...]
改判要点:购房者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就购买案涉商品房的具体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与开发商另行达成合意,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案外人系代开发商收取购房首付款,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24日,小白公司与陈琳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某商品房,房屋于2015年9月6日办理预告登记至陈琳琳名下。小白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陈琳琳邮寄一份律师函,要求 [...]
改判要点:1.开发商自愿放弃要求解除案涉合同并要求购房人承担因合同解除的违约金的诉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对此予以照准。因开发商不再主张解除案涉合同及合同解除的违约金,故对于开发商要求购房人配合办理案涉房屋预告登记注销手续及搬离案涉房屋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2.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 [...]
改判要点:本案各方当事人采取以日为单位的累计方式计付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的数额随着违约行为的持续发生而不断增长,此时,守约方享有的违约金给付请求权在性质上属于继续性债权,其给付内容和范围受到时间因素的影响,亦随时间的推移发生变化,违约金应当以按日形成的单个独立债权分别计算诉讼时效 案情简介: 2014年,张琳与小白公司签订一 [...]
改判要点:房屋已通过竣工验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房屋裂缝渗水问题系房屋整改范围,不属于可拒收房屋范围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5日,许诗诗与小白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商品房。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7年1月19日前,将同时符合下列各项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双方同意按以下第2种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