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多卖”属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福州律师蔡思斌原创
在房价持续上涨背景下,有的卖家为了谋取更高利益会选择将房子“一房多卖”。所谓“一房多卖”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同一套房屋分别出售给多名买家,并且订立多份房屋买卖合同收取多份购房款。该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呢?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相同点都存在“虚构或者隐瞒事实”情节,而区分二者关键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卖房人当然不会直接明说 [...]
在房价持续上涨背景下,有的卖家为了谋取更高利益会选择将房子“一房多卖”。所谓“一房多卖”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同一套房屋分别出售给多名买家,并且订立多份房屋买卖合同收取多份购房款。该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呢?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相同点都存在“虚构或者隐瞒事实”情节,而区分二者关键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卖房人当然不会直接明说 [...]
改判要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的,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 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受赠人主张按转让案涉房屋时的市场价值扣减金额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未对案涉房屋价值进行司法鉴定亦无不当。 案情简介: 2012 [...]
改判要点:关于违约方赔偿金额认定问题,根据案涉合同第七条约定,被上诉人应按“托管金额”及实际损失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现双方均确认上述“托管金额”系指保证金和管理费即168000元,故对上诉人诉请支付赔偿金168000元,予以支持。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1日,小白旅行社(甲方)与大黑旅行社(乙方)签订案涉合同,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三明区域内独家负责旅游百 [...]
改判要点:作为定作人,在未查实上诉人是否具有相应承揽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将维修工作交予上诉人施工,存在选任过失,故本院酌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损害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陈斐与陈杰系父女关系。陈杰系房屋的所有权人,陈斐为该房屋的实际管理人。 2018年4月,陈斐因诉争房屋阳台遮檐需维修,经人介绍与张同商谈维修事宜并口头约定由陈斐一次性支付4000元( [...]
改判要点:虽然上诉人此前出具的《承诺书》中同意补偿被上诉人8200000元,但此后双方经协商又签订的补偿协议的内容已经就征收补偿款的金额重新作出了约定,且上诉人已根据补偿协议向林海全部支付了征收补偿款,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承诺财政局审定出现核定补偿款数额不足8200000元时,上诉人愿意自行解决核定不足部分,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驳回被上 [...]
改判要点:案涉协议中的合作事宜应以完成相应的招商进度为前提,否则后续的合作事宜无从开展,因此就招商进度问题所产生的纠纷不应从案涉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而应从纠纷产生之时起算。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24日,大黑公司与小白公司签订了《招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1.小白公司委托大黑公司负责……招商工作,并授权大黑公司对外签订招商协议……2.双方合作 [...]
为什么会出现工商备案章程与内部章程不一致?主要是因为各地工商登记部门对《公司法》有“独特的理解”,对公司章程限定了特定的范本。虽然《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如果公司股东拿着“私人定制”的公司章程去工商登记部门备案时,往往会被工商局以“与范本不符”为由不予备案。因此股东们不得不退而求其次,重新订立一份内部公司章程。那么当公司备案章程与内 [...]
改判要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给当时与其系恋人关系的第三人,男方该赠与行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其该行为侵犯了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另一方面,男方该赠与行为亦违反了公序良俗,故案涉赠与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案情简 [...]
改判要点:双方在案涉《代理协议》签订半个月后随即又签订了《备忘录》,该《备忘录》并未否定《代理协议》的效力,故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的权利义务均受案涉《代理协议》、《备忘录》的约束,只有在两份合同约定内容有冲突的情况下才以签订在后的《备忘录》为准。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28日,大黑公司、小白公司签订《代理协议》,约定:“2.保证金:原告 [...]
裁判要点:1、承租方并无证据证明其无法经营系因其政府部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整治工作;2、即便承租方确因扫黑除恶专项整治工作无法经营,此系其作为经营相关类别的企业主服从、配合政府部门实施行政及治安管理所应承担的经营风险及社会责任,明显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3、承租方无法经营的原因与出租方并无关系,故承租方要求免除租金实质系将经营损失由出租方承担,明显于法无据。 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