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所享有债权不具有优先性,不得直接抵扣代偿款及律师费等-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15
改判要点: 开发商主张在其应退还买受人的已付购房款中直接抵扣其替买受人偿还银行的代垫款、买受人违约应赔付的违约金,因违约金、代垫款属于普通债权,不具有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的地位,故不予支持。 因买受人并未提出调整违约金的请求,故违约金数额以合同约定为准。 案情简介: 2013年8月3日,俞明向万达公司支付了首期购房款407153元。2013年12月26日,银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