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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借款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超过年利率24%部分不予支持 -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评析-民间借贷纠纷25  

改判要点: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出年利率24%部分的,不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案情简介: 2006年4月18日与2008年8月19日,魏华分别向林仁转账30万元与60万元,共计90万元。2011年8月19日和2011年9月20日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评析-民间借贷纠纷24

改判要点:为证明借款双方于借款之前存在或不存在其他经济往来,提出该观点的一方应负举证义务。  案情简介: 周强于2014年7月18日银行转账10万元至念云的账户。后念云将该笔款项转入其夫薛明账户。念云主张此笔款项为薛明之姐林美琳所借,其仅是代为转交借款,且诉争10万元本金中已有1.5万元为林美琳丈夫邹木代为偿还。周强辩称其收到的1.5万元系双方其他经济往来, [...]

签订借款合同后双方若有其他借款,应当另行明确以免混淆-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评析-民间借贷纠纷23

改判要点:借款合同签订双方在交付约定借款后,如存在其他借款行为,则应当另行或在原借款合同基础上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以免造成混淆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24日与2017年12月10日,李树向林楠锋分别转账借款30,000元与10,000元(扣除1,000元利息,实付9,000元),未出具借条。2018年3月3日,李树再次向林楠锋借款60,000元,由李树向林 [...]

夫妻一方借款,债权人证明另一方知晓该债务且存在共同还款行为的,可认定为共同债务-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评析-民间借贷纠纷21  

改判要点: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单独借款,债权人举证夫妻另一方知晓该债务且有共同还款的行为,或证明所借款项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的,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简介: 林大强、徐丽系夫妻关系。2008年3月31日,陈亮向徐丽汇款30万元,林大强于4月1日出具金额为30万元的借条。2014年2月20日,被告林大强重新出具了一张金额为50万元的借条,其中20 [...]

夫妻单方借款17个月后有转款给配偶用于购房,亦可认定配偶从中受益,属于共债-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评析-民间借贷纠纷22  

改判要点:夫妻一方借款后有向另一方转款并购买房产,虽隔17个月,亦足以认定配偶方自借款受益,应当认定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简介: 李星于2010年5月31日、2011年3月2日分别向林大勇账户转账100万元及200万元,2011年3月1日林大勇向李星出具相应《投资借条》。 林大勇与张芳于1990年3月15日登记结婚,2015年2月27日登记离婚,2012 [...]

使用花呗、借呗等信贷资金出借他人款项,借款合同是否有效?-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评析-民间借贷纠纷18  

改判要点:使用信贷资金出借他人款项,但所涉借款利息因约定不明而无法确认该转贷行为存在高利贷转贷牟利的事实,不能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案情简介: 刘亮从2016年5月13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通过支付宝借呗、支付宝招联好期贷、支付宝花呗等借款平台渠道向张莉转账14笔共计387669.49元。张莉自2016年4月22日至2018年9月12日通过支付宝和招商银行向 [...]

作者: |2020/07/15|分类: 民间借贷|标签: , , , , , , , , , , |使用花呗、借呗等信贷资金出借他人款项,借款合同是否有效?-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评析-民间借贷纠纷18  已关闭评论

出借人辩称借款人汇款为其他用途应予举证,否则承担不利后果-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评析-民间借贷纠纷15  

改判要点:出借人抗辩称借款人所汇款项系基于其他债权债务关系而非还款,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案情简介: 王光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别于2013年3月13日、2014年3月22日向王富贵交付借款600,000元、256,000元,双方约定按月利率2%计付借款利息。王富贵分别于2015年3月27日、2016年1月18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返还王光各30 [...]

当事人在同居情人死亡后以养老金名义向情人母亲赠与金钱,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得撤销–福州律师蔡思斌原创

案情简介: 2013年,李丽与王宇(已有配偶)同居。2014年10月5日,王宇和李丽自驾车去探望李丽父亲,傍晚返回时发生车祸,李丽经抢救无效死亡。2015年1月30日,王宇与李丽的母亲杜小娥签订协议书,约定:此次事故已经发生,王宇凭良心另外支付30万元整作为李丽父母的养老金(支付结清30万元以后再无任何争议)。后王宇未支付该30万元,杜小娥遂诉至法院。 吉林 [...]

作者: |2020/07/13|分类: 婚姻继承|标签: , , , , , , , , , , , , , , , , , , |当事人在同居情人死亡后以养老金名义向情人母亲赠与金钱,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得撤销–福州律师蔡思斌原创已关闭评论

民间借贷由第三人代偿有风险,留存证据很重要–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评析-民间借贷纠纷10

改判要点:债权人明确其本人与第三人个人之间并不存在其他经济往来情形,并作该款与本案无关之反驳意见,但其并未就该笔还款系用于归还何笔欠款之事实提交相应证据佐证,结合债务人曾有通过该第三人账户向债权人还款的事实,转账应认定为归还本案借款债务而予以扣除。若该笔还款的认定对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影响的,债权人可另行主张权利。  案情简介: 郑涛分别于2 [...]

同时存在债务及其他往来,如何厘清转款性质?–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评析-民间借贷纠纷08

改判要点:由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除本案借款之外,尚有其他款项往来,而债权人现仍持有作为债权凭证的借条原件,债务人既未在其主张还款的两笔转账之时备注用于归还借款,亦未积极主张收回该等借条原件,故债务人关于已清偿债务的主张,与其他转账的备注内容及此后仍有支付利息款的行为相矛盾,不符合常理,故认定本案借款尚未清偿。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29日,何鸿向郑平出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