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生效判决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与对抗
基于生效判决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与对抗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作为物权公示生效原则的例外,该条确立了基于法律文书发生的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交付为生效要件,法律文书一经生效,即发生物权效 [...]
基于生效判决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与对抗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作为物权公示生效原则的例外,该条确立了基于法律文书发生的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交付为生效要件,法律文书一经生效,即发生物权效 [...]
基于生效法律文书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司法保护 ——浙江宁波中院判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诉陈月琴返还原物纠纷案 裁判要旨 基于生效法律文书享有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所进行的物权处分行为,虽因未依法办理宣示登记而不发生物权效力,但其获得相应物权保护的权利并不因此而受影响。 【案情】 1997年4月28日,宁波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