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一个月即转出全部资金,股东不能予以合理说明应视为抽逃资本–福州中院2020改判案例

案件基础事实很简单。新点公司股东陈梅芳、朱小丹于2012年3月13日至2012年4月19日累计实缴公司注册资本154万元,但此后一个月内前述资金共计308万元均从新点公司转出。对此,公司债权人认为该二人行为系抽逃资本,应对公司债务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一审福州台江法院观点:抽逃出资是指公司设立之后,公司发起人、股东非法抽回自己的出资,减少公司的资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