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醉酒者提供车辆被判了刑||刑事案件福州律师蔡思斌分享

向醉酒者提供车辆被判了刑||刑事案件福州律师蔡思斌分享 有学者指出危险驾驶罪主观方面应当认定为过失,如此一来就不存在教唆犯、从犯、胁从犯等共同犯罪人。但我们不认同这样的观点,这样一来会导致罪名体系的混乱(查阅李翔: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出罪路径)。实践中也由此产生了一批认定共同犯罪的判例,梳理如下: 危险驾驶罪的共犯情形 作者:潘美玉(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