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链接关系的营业不属“同类的营业”
具有链接关系的营业不属“同类的营业”|福州刑案律师提示 【案情回放】 被告人张某、李某分别担任某国有造船公司的董事和经理。1997年,经张某提议,张某与李某、刘某(另案处理)共同成立经营A公司,股权比例为张某占股34%,李某与刘某分别占股33%。张某、李某在国有造船公司任职期间,二人分别利用担任董事、经理的职务便利,为A公司向其所任职的国有造船 [...]
具有链接关系的营业不属“同类的营业”|福州刑案律师提示 【案情回放】 被告人张某、李某分别担任某国有造船公司的董事和经理。1997年,经张某提议,张某与李某、刘某(另案处理)共同成立经营A公司,股权比例为张某占股34%,李某与刘某分别占股33%。张某、李某在国有造船公司任职期间,二人分别利用担任董事、经理的职务便利,为A公司向其所任职的国有造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