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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房屋律师原创:观点有变!小区车位亦属于“居住的房屋”范畴,一定前提下可排除执行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对于小区车位,在此福建高院 [...]

作者: |2022/10/31|分类: 房屋物权|标签: , , , , , , |福州房屋律师原创:观点有变!小区车位亦属于“居住的房屋”范畴,一定前提下可排除执行已关闭评论

婚前一方经济适用房婚后转为商品房,其增值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福州律师推荐阅读

  关键词:婚前 经济适用房 商品房 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主旨:经济适用房在符合相关政策后是否转为商品房取决于权利人之意思表示。男方选择在婚内支付综合地价款及契税等房屋由经济适用房转为商品房,该转商行为使房屋产生相应增值。男方后续用该房屋进行贷款用于投资其他房屋,上述行为包含了男方的智力投入,故在婚内支付款项转商带来的相应增值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 [...]

作者: |2021/08/30|分类: 婚姻继承|标签: , , , , , , , , , , |婚前一方经济适用房婚后转为商品房,其增值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福州律师推荐阅读已关闭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