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评析:需注意,家务补偿不同于离婚过错赔偿,离婚后不可再提出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十分清楚,即是否应当支持原告主张的离婚家务补偿和离婚过错赔偿。被告与案外人生育两子并同居生活,必然导致原告需要承担更多家庭义务,因此被告显然应当支付离婚过错赔偿和家务赔偿,为此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已明确规定离婚家务补偿必须在离婚时提出,据此原告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再提出即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