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婚姻律师原创:十年前因离婚设立的居住权,会否因《民法典》规定应登记而不成立呢?
团队律师办的一个案件,结果有点出人意料,案件其中一个争议点就是对于《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三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如何理解并在本案中如何适用? 案件基本事实并不算复杂。2008年间,陈小姐与 [...]
与被拆迁人共同居住的人,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被明确列为应安置人口的,是否对安置房屋享有居住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个案例,对此情形作出了肯定的判决,并认为应安置人口的居住权与所有权人以及继承人权益并不冲突。 案情简介: 李建国与王美丽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六子女,即李一及李二、李三、李四、李五、李六。常宁系李一之女。李建国于2006年9月6 [...]
王阿姨在十几年前离婚时,和前夫以及前夫父亲(前公公)签署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王阿姨和前夫离婚后,登记在前公公名下的房产(婚内一直由王阿姨、前夫、孩子一家三口居住),在离婚后继续由王阿姨一人单独居住,享有永久居留权。协议签署后,王阿姨遂和前夫在民政局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儿子由前夫抚养,房子里家具家电归王阿姨所有。 王阿姨因为前夫婚内出轨导致不再对婚姻抱有期待,离婚 [...]
居住权最早出现于2005年《物权法》草案第一百八十条至第一百九十一条,但遗憾的是最终未能写入《物权法》的定稿中,直至本次修订《民法典》才终于是将其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加入到我国民法的物权体系中。《民法典》立法远晚于《物权法》草案,随着立法技术的提升,按理而言《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应当较《物权法》更为完善,但笔者仔细研读后发现,《民法典》关于居住 [...]
2016年10月8日,原、被告共同到抚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位于抚顺市东洲区建筑面积61.8平方米的房屋,由原房屋产权人原告王建英过户至被告刘小明夫妻名下并交纳了相关费用。现案涉房屋由原告王建英居住。2019年4月,原告王建英起诉至本院,其所提诉讼请求与本案相同。2019年6月10日,原告王建英在向本院所作的《询问笔录》中表示“我来法院撤诉,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