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婚姻律师原创:十年前因离婚设立的居住权,会否因《民法典》规定应登记而不成立呢?
团队律师办的一个案件,结果有点出人意料,案件其中一个争议点就是对于《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三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如何理解并在本案中如何适用? 案件基本事实并不算复杂。2008年间,陈小姐与 [...]
居住权最早出现于2005年《物权法》草案第一百八十条至第一百九十一条,但遗憾的是最终未能写入《物权法》的定稿中,直至本次修订《民法典》才终于是将其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加入到我国民法的物权体系中。《民法典》立法远晚于《物权法》草案,随着立法技术的提升,按理而言《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应当较《物权法》更为完善,但笔者仔细研读后发现,《民法典》关于居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