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评析:恋爱14个月转账15万,分手了能以不当得利把钱要回来吗?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对于恋爱期间转账另一方款项的性质,笔者观点与二审法院相同,即“恋爱交往期间,恋爱的一方为了增进感情表达爱意,主动对日常生活消费开支给予支持或者购买赠送一些物品并不违反情理”其转账性质显然不属于不当得利。至于是否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则需要综合全案情况来看待。就本案而言,一审法院之所以支持男方追回款项,究其根本在于一审法官认为女方在谈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