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未依约偿还贷款,开发商代偿后有权收回房屋并追究违约责任-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18
改判要点: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购房人未向银行偿还借款,开发商向购房人代垫款项超过购房人按揭贷款本金10%的,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出卖人(开发商)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回购房人购买的房产,追索代偿款项,并按商品房价款总金额的5%向购房人追究违约赔偿金。 案情简 [...]
改判要点: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购房人未向银行偿还借款,开发商向购房人代垫款项超过购房人按揭贷款本金10%的,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出卖人(开发商)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回购房人购买的房产,追索代偿款项,并按商品房价款总金额的5%向购房人追究违约赔偿金。 案情简 [...]
改判要点: 开发商主张在其应退还买受人的已付购房款中直接抵扣其替买受人偿还银行的代垫款、买受人违约应赔付的违约金,因违约金、代垫款属于普通债权,不具有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的地位,故不予支持。 因买受人并未提出调整违约金的请求,故违约金数额以合同约定为准。 案情简介: 2013年8月3日,俞明向万达公司支付了首期购房款407153元。2013年12月26日,银行 [...]
改判要点:《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约定“买卖双方对商品房质量有争议时,买受人可向具有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申请鉴定”,买受人仅以开发商未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为由认定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2014钱文亮、张琳与中蓝公司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某小区商品房,交房时间为2015年12月1日。2016年8月31日,中蓝 [...]
改判要点:虽然开发商提供的EMS邮件无法体现具体签收人,但依据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出具的《说明函》载明开发商通过邮政渠道邮寄给业主的产权办证通知函已投递至户主,在找不到收件人的情况下,通过电话联系收件人,经其同意由其家人或者保安代收。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作为承担邮政业务的专业机构,其出具的说明函具有较高的证明力。结合案涉商品房《用水记录》及物业出具的《证明》,应当认 [...]
改判要点:买受人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逾期偿还银行贷款,开发商有权解除协议。买受人承担违约金后,基于公平原则不应再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垫付款项利息。 案情简介: 2015年小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远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陈远向小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位于某单元商品房,总价款2172000元。 [...]
改判要点:双方签订合同、买受人向房产公司支付购房款至今已有九年之久,福州市的房价也呈飞速上涨的趋势,超出了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买受人的资金被占用是事实,经济损失也客观存在,故房产公司应赔偿买受人因此所遭受到的经济损失。 案情简介: 2009年12月24日,石祥(买受人)与小白房产公司(出卖人)法定代表人的叶光 [...]
改判要点:1、买受人办理的按揭贷款银行如何审批、何时放款,除了其自身原因外,还受到贷款银行审批和开发商配合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协议约定买受人应保证在40日内将贷款全额汇入,加重了张伟杰的责任,开发商作为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采取了合理方式对该加重买受人责任条款提请买受人注意。故案涉贷款虽然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发放,但张伟杰不应因此承担合同约定 [...]
改判要点:仅支付15万元首付款便办理房屋预告登记,其余款项向开发商股东支付的,则付款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不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金可予以调整 案情简介: 大白公司持有蓝星公司22.0623%的股权,2010年,王美丽通过案外人刘飞账户向大白公司转账,大白公司出具致刘飞的“指示付款说明”,载明:“我公司确认,刘飞或其指定的购房人订购中盛大厦的购房款付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