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清算协议内容不明确,男方险被前妻侵吞50万–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评析-离婚后财产纠纷01
改判观点:约定“张超按离婚协议已经全部付清壹佰贰拾万元给许芳,今后许芳与张超无任何经济纠纷。”仅指该120万元补偿款的结算清理,并不涉及其他财产。 案情简介: 张超与许芳婚姻存续期间签订《夫妻财产约定书》,约定无论婚前或婚后双方各自银行存款、股票、股权、盈利等资产归双方各自所有,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2016年6月,张超与许芳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 [...]
改判要点:虽然此前出借人均以银行转账方式完成出借,但其能够就现金支付的原因、资金来源、交付方式、交付地点等内容出合理说明,且款项数额较小具备现金交付的现实可能,应当认定现金出借系真实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26日,王小明向李大虎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借条兹向李大虎借人民币伍万元正,用于生意周转,月息2%借款人:王小明2015年10月26日”,次日 [...]
改判要点:承诺书和借条均具有对尚欠本息进行结算的意思,但鉴于二者均有关于若债务人未能按时还款则应每月支付2万元违约金的内容,而债务人和债权人已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故对承诺书和借条所载结算金额是否包含非法高息应进一步审查。 以承诺书所载结算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3%标准计算并按先息后本的计算方法,结合债务人的还款情况,计算结果明显低于借条所载结算金额,故足以认 [...]
最高院法官权威解读:借名买房,房屋到底是谁的?||福州房产律师推荐 导读 借名人与被借名人之间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约定,显然与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物权生效要件不符,该约定不具有物权法上的效力。若支持借名人依据借名买房协议确认对其房屋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则违背了物权变动的法定原则,混淆了债权关系与物权关系。借名人在这种情形下的法律“身份”是真实“债权人”,而非真 [...]
福州家事审判观察:情侣签订书面借名购房合同购房的,该房屋属于出资方个人财产||福州房屋、家事律师蔡思斌原创 关键词:情侣、书面、借名购房、出资方、个人财产 裁判主旨: 男女恋爱期间,一方出资以另一方名义所购买的房屋,有书面借名购房合同的,该房屋属于出资方个人财产。 案情简介: 在购买本案诉争房屋的时候,原告与被告系恋爱关系。2011年7 [...]
情侣共同出资购房,该房屋应视为按份共有,其后分手各自份额分割按照各自出资额确定----福州离婚房产律师推荐 2009年6月26日,以原被告作为买受人,福州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为出卖人,双方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被告购买福州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经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批准预售的坐落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六一中路凯城花园商品房,总价款为9 [...]
买卖不破租赁与房屋预告登记的适用关系分析 一、引言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实务中多认为上条所指向的,即为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所谓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