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协议约定“提离婚一方放弃财产”,此类条款是否有效?——福州律师推荐阅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双方可以将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通常而言,此类协议的签订系为了保护财产以及维系夫妻感情。因此有时双方会在协议中约定“提离婚一方放弃房产所有权”那么此类条款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呢? 目前通说观点认为,此类条款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属于无效条款,但也有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