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无理由退房”,但合同明确约定宣传不构成要约的,购房者无权退房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8日,金艳波与大白置业公司签署《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2019年9月19日,荣成市自然资源局对该合同备案。该合同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第二部分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中第5款载明:“出卖人针对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及其所在楼宇、项目做的销售资料及宣传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售楼书、宣传折页、报纸、电视广告等)仅供买受人购房时参考,并不视为正式要约之内 [...]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8日,金艳波与大白置业公司签署《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2019年9月19日,荣成市自然资源局对该合同备案。该合同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第二部分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中第5款载明:“出卖人针对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及其所在楼宇、项目做的销售资料及宣传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售楼书、宣传折页、报纸、电视广告等)仅供买受人购房时参考,并不视为正式要约之内 [...]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江均通过大白公司在立式宣传广告牌及花溪谷售楼处以巨型宣传板的形式了解到该楼盘相关售楼信息,并至大白公司开发的花溪谷售楼处看房,大白公司在花溪谷售楼处亦公示“无理由退房”的信息板。2019年10月10日,江均与大白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并支付了相应购房款。后江均诉至法院主张解除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