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中院:建国前阄书不宜作为认定房屋产权的依据

裁判要点:1950年《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即土改之前对土地的流转和处分在土改后一律作废,据此,建国前的《阄书》不宜作为确定讼争房屋产权的依据。   案情简介: 1952年3月3日,福建省闽侯县土地房产所有证(閩六字第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