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一个月即转出全部资金,股东不能予以合理说明应视为抽逃资本–福州中院2020改判案例
案件基础事实很简单。新点公司股东陈梅芳、朱小丹于2012年3月13日至2012年4月19日累计实缴公司注册资本154万元,但此后一个月内前述资金共计308万元均从新点公司转出。对此,公司债权人认为该二人行为系抽逃资本,应对公司债务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一审福州台江法院观点:抽逃出资是指公司设立之后,公司发起人、股东非法抽回自己的出资,减少公司的资本 [...]
案件基础事实很简单。新点公司股东陈梅芳、朱小丹于2012年3月13日至2012年4月19日累计实缴公司注册资本154万元,但此后一个月内前述资金共计308万元均从新点公司转出。对此,公司债权人认为该二人行为系抽逃资本,应对公司债务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一审福州台江法院观点:抽逃出资是指公司设立之后,公司发起人、股东非法抽回自己的出资,减少公司的资本 [...]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公职人员能否在企业任职担任股东或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五十八条曾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但早在2005年《公司法》修订时就已删去了本条规定,后续《公司法》的修订亦未再对此进行调整,因此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公职人员可以担任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 虽然《公司法》未对此进行限制,但《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
现行法律并未对合同订立形式作出严格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合同的订立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但法律并非对所有合同均持此开放态度,例如劳动合同、居住权合同、抵押合同、夫妻财产约定等明确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不少当事人不再拘泥于纸质形式,有时也会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达成合同合意,那这样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否视 [...]
案件简介:2013年8月13日,李亮和大白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大白地产公司位于日照市某房屋,总金额452554元。李亮全额支付房款后,由于房屋未进行产权登记,李亮遂与大白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到房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2015年11月11日,李亮与郭守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郭守发。2015年11月24日,郭守 [...]
法院认定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然后判决股东应对公司高达三亿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续案件进入执行,法院最终执行了股东对公司的100%股权,将公司股东变更成债权人。后原公司股东认为公司实质受益三亿多,要求变更后的公司承担偿还责任,结果一二审判决却截然不同。 本文所涉案件虽历经西安中院一审、陕西高院二审、最高院再审,但案情其实不算复杂。笔者根据最高院判决将案件相关要 [...]
向公司投资入股,汇入款项后,公司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工商登记、也未办理增资手续的,投资人能否以进行了实际出资以及公司出具的确认收到投资款的《收条》为由,请求法院确认享有股东资格呢? 答案是不能。在公司成立后,成为公司的股东有两种途径:一是在公司注册资本不变的情况下成为股东,只能通过股权转让、由隐名股东变更为实名股东、股权赠与三种方式成为公司股东 [...]
裁判要点:在双方签订《委托租赁协议》的情况下,陈飞已将受让标的使用权在委托租赁期限内转移给大黑公司,其在此期间内无需占有使用该商铺,该期间已覆盖了自《转让合同》约定之交付商铺之日至本案起诉之日,且《转让合同》亦明确委托租赁期限为确定不变的期限,故陈飞关于《转让合同》之缔约目的在委托租赁期内并不会因为大黑公司的逾期交付行为而受到影响。因此,陈飞关 [...]
随着《民法典》出台以及相关普法工作进行,普通民众对于法律亦有一定了解。但对于一些书面证据确认的事实,其实是当事人一厢情愿。实务中,法院认定当事人是否“被胁迫”的条件是非常严格的,并非口头说说即可作数。有鉴于此,笔者特撰写本文,以为当事人释疑解惑,避免重复解答。 1、定义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