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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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EMS及说明函具有较高证明力,虽未体现签收人亦可证明开发商已通知到位-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13

改判要点:虽然开发商提供的EMS邮件无法体现具体签收人,但依据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出具的《说明函》载明开发商通过邮政渠道邮寄给业主的产权办证通知函已投递至户主,在找不到收件人的情况下,通过电话联系收件人,经其同意由其家人或者保安代收。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作为承担邮政业务的专业机构,其出具的说明函具有较高的证明力。结合案涉商品房《用水记录》及物业出具的《证明》,应当认 [...]

逾期偿还银行贷款,开发商是否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12  

改判要点:买受人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逾期偿还银行贷款,开发商有权解除协议。买受人承担违约金后,基于公平原则不应再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垫付款项利息。  案情简介: 2015年小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远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陈远向小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位于某单元商品房,总价款2172000元。 [...]

开发商收取购房款后许久未交付房屋,应赔付买受人经济损失!-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11 

改判要点:双方签订合同、买受人向房产公司支付购房款至今已有九年之久,福州市的房价也呈飞速上涨的趋势,超出了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买受人的资金被占用是事实,经济损失也客观存在,故房产公司应赔偿买受人因此所遭受到的经济损失。 案情简介: 2009年12月24日,石祥(买受人)与小白房产公司(出卖人)法定代表人的叶光 [...]

开发商限定贷款到位时间及违约责任被认定为格式条款且加重买受人责任,买受人不应对此承担违约责任-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07

改判要点:1、买受人办理的按揭贷款银行如何审批、何时放款,除了其自身原因外,还受到贷款银行审批和开发商配合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协议约定买受人应保证在40日内将贷款全额汇入,加重了张伟杰的责任,开发商作为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采取了合理方式对该加重买受人责任条款提请买受人注意。故案涉贷款虽然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发放,但张伟杰不应因此承担合同约定 [...]

作者: |2020/09/14|分类: 房屋物权|标签: , , , , , , , , , , , , , , , , |开发商限定贷款到位时间及违约责任被认定为格式条款且加重买受人责任,买受人不应对此承担违约责任-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07已关闭评论

购房款汇入开发商股东账户不能视同付款,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10

改判要点:仅支付15万元首付款便办理房屋预告登记,其余款项向开发商股东支付的,则付款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不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金可予以调整 案情简介: 大白公司持有蓝星公司22.0623%的股权,2010年,王美丽通过案外人刘飞账户向大白公司转账,大白公司出具致刘飞的“指示付款说明”,载明:“我公司确认,刘飞或其指定的购房人订购中盛大厦的购房款付至 [...]

买方未证明其告知卖方变更新产权人,卖方违约的,无需承担违约责任-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评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7

改判要点: 买方未能证明已将指定新产权人一事向卖方声明且支付首付款备款方式与协议约定不符,构成违约,故在此情形下,卖方未依约配合买方办理贷款申请手续,虽构成违约但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13日,李英(买方)、李明(卖方)及小白公司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及协议。双方约定:乙方有权指定第三方作为上述房产的新产权人,甲方知晓并同意……”。 2 [...]

首付款、差额款、定金大不同,不可混淆主张违约责任-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评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6

改判要点: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银行放款后将定金转为购房款。因定金没有约定具体支付日期,则应以催告后的宽限时间为准开始起算违约时间。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12日,康榕(卖方)与林国(买方)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约定:采用商业银行按揭贷款方式,在乙方(林国)领取其名下产权证当日且银行同意解冻首付款及差额款后,乙方应配合甲方(康榕)前往银行解冻首付款及 [...]

买方未证明非系自身原因未通过贷款审批,卖方未配合二次办理不构成违约-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评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5

改判要点: 在买方并无证据证明非系自身原因未能通过银行的贷款审批,故买方径行要求卖方再次配合其办理贷款申请手续的依据不足,卖方不构成违约。卖方表示对于贷款问题可再协商,则其主张买方未能一次性付款属于违约亦不能成立,故不支持双方向对方主张的违约金。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17日,小白公司、江华(买方)与大黑公司(卖方)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2017年9 [...]

可惜!买方前期存在违约,卖方未及时主张没收定金或违约责任,凭空损失30万-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评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4

改判要点: 卖方在买方存在前期违约的情况下并未选择适用定金罚则或解除合同,而是要求买方限期履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而买方限期履行支付首付款义务的前提条件是卖方需配合办理相关手续,但卖方未予配合,故卖方不得主张没收买方定金。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16日,陈峰(卖方)与李玉(买方)、小白公司共同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补充协议及《商业按揭贷款类交易程序》。 [...]

个别继承人出售继承所得房屋合同有效,买受人可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 -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评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3

改判要点:个别继承人在未取得其他继承人(所有权人)授权的情形下擅自订立合同,交易本案讼争房屋,其无权解除合同,仍应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 《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万川(已故)、万锋、朱齐将其原有的房屋出卖给叶春。叶春共计向万锋支付款项共计17.8万元、 万锋、万锐、万华、万月为万川的四个子女。朱齐与万锋为夫妻关系。万川名下房产于2010年拆迁,并于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