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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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已有明确约定前提下,税费不确定及定金未支付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评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02

改判要点:合同在各方签字盖章后已发生法律效力,税费的落实、定金的支付仅是各方当事人对交易流程的约定,不影响合同效力。 案情简介: 陈云、林辰系夫妻关系。2016年5月26日,陈云与开发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本案讼争房屋。陈云同时并取得预告登记证,有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讼争房产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 2018年2月13日,陈云、林辰(甲方)与任萍(乙方) [...]

夫妻一方解除合同能否认定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评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01

改判要点:夫妻一方与购房者已达成由夫妻一方支付55000元违约金解除案涉合同的合意,事后虽然未经共有人即夫妻另一方的追认,但购房者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夫妻一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对另一方构成了表见代理。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14日,陈大海与李霖、王玲在小白公司居间服务下,三方签订一份《房地产经纪合同》,约定李霖、王玲将一房屋以745000元 [...]

开发商与施工方之间存在以房屋销售款抵偿工程款项的,对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行为如何认定-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评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06

改判要点:开发商与施工方之间存在以房屋销售款抵偿工程款项的,房屋买受人于开发商催告后仍未向施工方或开发商支付款项的,构成违约,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 案情简介: 2015年,A公司与蔡小璐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违约责任:未按时付清首付款的,A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房产,并主张购房总价10%的违约金。A公司原计划将诉争房产给施工方作为工程抵款房,但因 [...]

买受人怠于偿还按揭贷款构成违约,开发商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评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05

改判要点: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若其代为偿还买受人银行按揭贷款本息累计金额超过本金10%即构成根本性违约的,若买受人构成上述违约行为,开发商即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 2010年,A公司与吴惠泽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其中约定:A公司代吴偿还的按揭贷款本息累计金额超过本金的10%,则视为吴构成根本性违约,A [...]

民间借贷新规出台后,多给付的利息能要回吗?–福州民间借贷律师蔡思斌原创

民间借贷新规,即指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多给付利息,则是指已经支付的超过新规规定的民间借贷利息保护上限(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的部分利息。 举例来说:甲在2019年8月1日借给乙10万元,约 [...]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贷款数额及支付期限有差错,买受人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可适当减轻-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评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04

改判要点:商品房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之后,对涉及商品房的商业贷款做出改变,开发商未变更合同中相应的商业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因付款违约所承担的责任可适当减轻 案情简介: 2017年,陈明达、A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陈明达付首款后于4月27日前付商业贷款2830000元,并约定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后双方将首款提 [...]

作者: |2020/08/25|分类: 房屋物权|标签: , , , , , , , , , , , , , , , , , ,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贷款数额及支付期限有差错,买受人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可适当减轻-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评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04已关闭评论

夫妻一方存在不忠实行为,赠与方可撤销公证赠与–福州律师蔡思斌原创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没有任意撤销权,那赠与合同经公证后是否意味着赠与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撤销赠与了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合同法》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享有法定撤销权,而该条并无但书条款,也就意味着 [...]

祖屋登记产权人非家庭成员名字,母子二人各自主张却双双败诉-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所有权确认纠纷01

改判要点:当事人若认为不动产登记内容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其为真实权利人,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案情简介: 陈建强(1976年去世)和妻子郑艳红(1961年去世)生育有一女陈小红,陈小红与陈小军(婚前名为张伟杰,1984年去世)育有五个子女,长子名为张超。坐落于闽侯县竹岐乡苏洋村苏湾11号房屋在1951年11月 [...]

作者: |2020/08/15|分类: 房屋物权|标签: , , , , , , , , , , , , , , , |祖屋登记产权人非家庭成员名字,母子二人各自主张却双双败诉-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所有权确认纠纷01已关闭评论

子女起诉老人要求搬离子女名下住房,应先行支付安置费才可被支持-物权纠纷08

改判要点:子女起诉主张老人搬离登记于子女名下的住房时,若只存在口头承诺继续承担赡养义务,而未实际对老人的后续生活条件依法保障,法院在判决时应明确子女对老人的具体赡养方式,要求子女先行支付安置费用后才可搬离  案情简介: 林凤与王小美系母女关系。林凤在连江县城镇范围内无房产。2008年12月王小美于其兄处受让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林凤自2006年起一 [...]

遗嘱继承人对于是否存在非婚生子女等消极事实不承担证明责任,相应事实应由人民法院查明-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评析-物权纠纷07

改判要点:证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消极事实(如是否存在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等),遗嘱继承人及相关事实主张者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人民法院应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不能将证明责任加在消极事实主张者上。 案情简介: 诉争房屋系刘甲、刘乙兄弟共有,刘甲与陈花系夫妻关系,生前育有刘强丹等儿女。刘乙无配偶,抱养一女,其生前立下遗嘱,约定将诉争房屋中属于刘乙部分的产权留给刘强丹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