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向他人转账“抵偿工程款”不构成支付首付款,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1
改判要点:购房者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就购买案涉商品房的具体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与开发商另行达成合意,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案外人系代开发商收取购房首付款,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24日,小白公司与陈琳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某商品房,房屋于2015年9月6日办理预告登记至陈琳琳名下。小白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陈琳琳邮寄一份律师函,要求 [...]
改判要点:购房者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就购买案涉商品房的具体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与开发商另行达成合意,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案外人系代开发商收取购房首付款,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24日,小白公司与陈琳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某商品房,房屋于2015年9月6日办理预告登记至陈琳琳名下。小白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陈琳琳邮寄一份律师函,要求 [...]
改判要点: 1、双方当事人未对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支付日期进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系按日产生的独立债权,每日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应独立计算。 2、权利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在2017年9月30日前已经届满的,义务人已经确定取得了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该抗辩权不因民法总则施行而消灭。 3、按照民法通则规定 [...]
改判要点:虽然开发商提供的EMS邮件无法体现具体签收人,但依据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出具的《说明函》载明开发商通过邮政渠道邮寄给业主的产权办证通知函已投递至户主,在找不到收件人的情况下,通过电话联系收件人,经其同意由其家人或者保安代收。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作为承担邮政业务的专业机构,其出具的说明函具有较高的证明力。结合案涉商品房《用水记录》及物业出具的《证明》,应当认 [...]
改判要点:买受人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逾期偿还银行贷款,开发商有权解除协议。买受人承担违约金后,基于公平原则不应再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垫付款项利息。 案情简介: 2015年小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远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陈远向小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位于某单元商品房,总价款2172000元。 [...]
改判要点:1、买受人办理的按揭贷款银行如何审批、何时放款,除了其自身原因外,还受到贷款银行审批和开发商配合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协议约定买受人应保证在40日内将贷款全额汇入,加重了张伟杰的责任,开发商作为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采取了合理方式对该加重买受人责任条款提请买受人注意。故案涉贷款虽然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发放,但张伟杰不应因此承担合同约定 [...]
改判要点: 买方未能证明已将指定新产权人一事向卖方声明且支付首付款备款方式与协议约定不符,构成违约,故在此情形下,卖方未依约配合买方办理贷款申请手续,虽构成违约但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13日,李英(买方)、李明(卖方)及小白公司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及协议。双方约定:乙方有权指定第三方作为上述房产的新产权人,甲方知晓并同意……”。 2 [...]
改判要点: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银行放款后将定金转为购房款。因定金没有约定具体支付日期,则应以催告后的宽限时间为准开始起算违约时间。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12日,康榕(卖方)与林国(买方)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约定:采用商业银行按揭贷款方式,在乙方(林国)领取其名下产权证当日且银行同意解冻首付款及差额款后,乙方应配合甲方(康榕)前往银行解冻首付款及 [...]
改判要点: 在买方并无证据证明非系自身原因未能通过银行的贷款审批,故买方径行要求卖方再次配合其办理贷款申请手续的依据不足,卖方不构成违约。卖方表示对于贷款问题可再协商,则其主张买方未能一次性付款属于违约亦不能成立,故不支持双方向对方主张的违约金。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17日,小白公司、江华(买方)与大黑公司(卖方)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2017年9 [...]
改判要点: 卖方在买方存在前期违约的情况下并未选择适用定金罚则或解除合同,而是要求买方限期履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而买方限期履行支付首付款义务的前提条件是卖方需配合办理相关手续,但卖方未予配合,故卖方不得主张没收买方定金。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16日,陈峰(卖方)与李玉(买方)、小白公司共同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补充协议及《商业按揭贷款类交易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