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原创: 仅有男方的自认和转账记录,不能直接认定男方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赠与关系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女方主张男方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但女方除男方的口供外并无其他证据。由于男方与女方系夫妻关系,女方主张追回的款项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双方存在利害关系,男方的所述证明力明显较弱,在此前提下,法院显然不能仅凭自认就认定不正当关系存在。 对于此类案件,即便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如果第三者无法证明有合法理由从男方处收取款项。法院通常亦会 [...]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女方主张男方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但女方除男方的口供外并无其他证据。由于男方与女方系夫妻关系,女方主张追回的款项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双方存在利害关系,男方的所述证明力明显较弱,在此前提下,法院显然不能仅凭自认就认定不正当关系存在。 对于此类案件,即便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如果第三者无法证明有合法理由从男方处收取款项。法院通常亦会 [...]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如果有当事人咨询,离婚协议能不能撤销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律师一般都会引用法条作出标准回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第70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即只有存在欺诈、胁迫 [...]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在法律领域,有时还真有这个理。 笔者前几期公号发过一篇文章《公证约定男方名下房屋归女方个人所有,女方婚内起诉更名竟被驳回?》,案件具体情况如题所述,杭州中院裁判理由是本案中王刚和林芳目前仍属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的第一款的规定:“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 [...]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婚姻关系中房产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尤其当一方在婚前出资购房,且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时,其款项性质极易成为争议焦点。本案发生在北京,一对男女婚前打算购买新房,为了减轻贷款压力遂向双方父母借款,产权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后夫妻二人因感情不合提起离婚财产诉讼,男方出具借条证明其向父母借款的事实(其中部分出资系父母向亲属借款取得),女方则主张该出资为男 [...]
这是发生在辽宁沈阳的真实案例,男方在婚内挺大气的,将婚前房屋加上老婆名字。后二人感情破裂,双方分居,这下男方可能要人财两空了。 就在这时,机智的男方父母出现了,拿着男方签署的上百万欠条来起诉男女双方。原来,男方房屋是父母五年前以买卖方式过户给男方的,虽说售价上百万元但男方至今分文未付。而在男方将房产加上老婆名字的前两天,据说男方有给父母出具上百万的购房欠条。 [...]
福州律师、福州婚姻律师、福州离婚律师普法专题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案情其实不算复杂,一如标题所述。双方结婚购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后离婚双方约定房屋归女方个人所有,因房屋尚有贷款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再后复婚,男方在复婚后欠债未还,该房屋被债权人申请冻结。期间双方再次离婚确认房屋归属个人,同时在债权人实现债权诉讼案中该债务未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据此,女方 [...]
福州律师、福州婚姻律师、福州离婚律师普法专题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有的案件判决你会看不懂,例如本案。蔡律师真不知道判决思路何在。本来感觉案件挺简单的。双方结婚,婚后男方同意将登记在男方名下房屋(疑为婚内购买)赠与给女方,并作了赠与公证。后女方为此起诉男方要求将房屋变更登记至女方名下,感觉一点问题都没有。 一审法院据此支持女方诉求。但到了上诉阶段时,二审法院先 [...]
福州律师、福州离婚律师、福州婚姻律师普法专题 案件情况 这是一件挺神奇的案件。杭州一对夫妻2006年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已明确案涉房屋属女方婚前财产,离婚后归女方所有,剩余的按揭贷款后续由男方偿还等,男方应按期搬离等。离婚后男方一直没有搬离,女方于2018年才要求搬离。男方不予理睬,反手拿出一张有女方签名及印章、时间落款于2006年10月19日补充协议,认 [...]
这个问题应该很多律师被咨询过。当事人可能会认为这是个很简单的法律问题,律师可以张口就答。但其实不然,律师会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不同前提作出可能截然不同的回答。在此,蔡律师详细解析如下: 一、双方是否签署过书面房产赠与协议?若有,且协议中明确规定该房产全部份额只归属女方个人,那么离婚时该房产全部份额归女方个人所有。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1063条第3款“遗嘱 [...]
北京通州杨女士在调解离婚后,公然违反调解书约定将女儿私自带走。并在长达9年时间里,拒绝让前夫何先生探视。 过了整整9年,杨女士又以经济困难为由,反手起诉何先生要求支付9年的抚养费。法院认为,双方已在调解书中约定女儿由何先生抚养,并由何先生承担全部抚养费。杨女士擅自将女儿接走,应视为其自愿承担女儿抚养费,其无权要求何先生再行承担。 蔡律师认为,杨女士不仅应该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