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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款部分为银行汇款、部分使用现金,如何认定出借款数额?-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民间借贷纠纷27  

改判要点:虽然此前出借人均以银行转账方式完成出借,但其能够就现金支付的原因、资金来源、交付方式、交付地点等内容出合理说明,且款项数额较小具备现金交付的现实可能,应当认定现金出借系真实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26日,王小明向李大虎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借条兹向李大虎借人民币伍万元正,用于生意周转,月息2%借款人:王小明2015年10月26日”,次日 [...]

前期借款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超过年利率24%部分不予支持 -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评析-民间借贷纠纷25  

改判要点: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出年利率24%部分的,不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案情简介: 2006年4月18日与2008年8月19日,魏华分别向林仁转账30万元与60万元,共计90万元。2011年8月19日和2011年9月20日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评析-民间借贷纠纷24

改判要点:为证明借款双方于借款之前存在或不存在其他经济往来,提出该观点的一方应负举证义务。  案情简介: 周强于2014年7月18日银行转账10万元至念云的账户。后念云将该笔款项转入其夫薛明账户。念云主张此笔款项为薛明之姐林美琳所借,其仅是代为转交借款,且诉争10万元本金中已有1.5万元为林美琳丈夫邹木代为偿还。周强辩称其收到的1.5万元系双方其他经济往来, [...]

签订借款合同后双方若有其他借款,应当另行明确以免混淆-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评析-民间借贷纠纷23

改判要点:借款合同签订双方在交付约定借款后,如存在其他借款行为,则应当另行或在原借款合同基础上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以免造成混淆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24日与2017年12月10日,李树向林楠锋分别转账借款30,000元与10,000元(扣除1,000元利息,实付9,000元),未出具借条。2018年3月3日,李树再次向林楠锋借款60,000元,由李树向林 [...]

夫妻单方借款17个月后有转款给配偶用于购房,亦可认定配偶从中受益,属于共债-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评析-民间借贷纠纷22  

改判要点:夫妻一方借款后有向另一方转款并购买房产,虽隔17个月,亦足以认定配偶方自借款受益,应当认定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简介: 李星于2010年5月31日、2011年3月2日分别向林大勇账户转账100万元及200万元,2011年3月1日林大勇向李星出具相应《投资借条》。 林大勇与张芳于1990年3月15日登记结婚,2015年2月27日登记离婚,2012 [...]

被告抗辩案涉款并非借贷而是投资应负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19福州中院改判案例-民间借贷纠纷19  

改判要点:1、原告提供《欠条》主张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抗辩“欠条”、“欠到”、“使用期”用词有别于借贷表述,实为投资款,但无任何证据证明的,法院将采信原告关于借贷关系的陈述; 2、担保条款经公司盖章确认,法定代表人签字,且公司股东为家庭成员关系的,公司以提供担保非其意思表示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2012年3月5日,史向秋通 [...]

作者: |2020/07/15|分类: 民间借贷|标签: , , , , , , , , , , , , , , , |被告抗辩案涉款并非借贷而是投资应负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19福州中院改判案例-民间借贷纠纷19  已关闭评论

出借人辩称借款人汇款为其他用途应予举证,否则承担不利后果-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评析-民间借贷纠纷15  

改判要点:出借人抗辩称借款人所汇款项系基于其他债权债务关系而非还款,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案情简介: 王光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别于2013年3月13日、2014年3月22日向王富贵交付借款600,000元、256,000元,双方约定按月利率2%计付借款利息。王富贵分别于2015年3月27日、2016年1月18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返还王光各30 [...]

无借条可依据转款备注及收款人亲属规律支付利息行为推定为借款-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评析-民间借贷纠纷14

改判要点:在形成借款均需签订借款合同的习惯下,对于未出具借款合同的汇款,可由该汇款的转款备注以及收款人亲属支付利息的行为,推断其为借款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18日与31日,陈萍向韦胜分别汇款197,000元,二人均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及月利息1.5%。2016年1月6日,陈萍向韦胜汇款245,500元,二人均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借款期限3个 [...]

当事人在同居情人死亡后以养老金名义向情人母亲赠与金钱,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得撤销–福州律师蔡思斌原创

案情简介: 2013年,李丽与王宇(已有配偶)同居。2014年10月5日,王宇和李丽自驾车去探望李丽父亲,傍晚返回时发生车祸,李丽经抢救无效死亡。2015年1月30日,王宇与李丽的母亲杜小娥签订协议书,约定:此次事故已经发生,王宇凭良心另外支付30万元整作为李丽父母的养老金(支付结清30万元以后再无任何争议)。后王宇未支付该30万元,杜小娥遂诉至法院。 吉林 [...]

作者: |2020/07/13|分类: 婚姻继承|标签: , , , , , , , , , , , , , , , , , , |当事人在同居情人死亡后以养老金名义向情人母亲赠与金钱,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得撤销–福州律师蔡思斌原创已关闭评论

对外经济交往必读!《民法典》关于保证担保的重大改变–福州律师蔡思斌原创

《民法典》被称为人们的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其中合同编中关于保证合同一章,对原《担保法》中关于保证担保的规定进行了诸多重大变更。《担保法》相关规定以保障债权人权益为原则,所以在规定上更有利于债权人权益的保障;而《民法典》则更侧重于保障保证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民法典》在保证担保这一问题上究竟做了哪些改变?这些改变又将对债权人和保证人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一、保证方 [...]